4、对于第四项条件,如果当事人起诉的事项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认为权利人已经积极地主张其权利,其起诉尽管被裁定不予受理,仍然可以认为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且,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而当事人的起诉仍为有效起诉,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受影响。因此该相同情况的出现,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应当是相同的。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向有权机关主张权利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给予原告、债权人以较为宽松的对待,即让债权人有更多的渠道主张权利,而非局限于仲裁、诉讼等法定的几种方式。因此,司法解释稿最终统一认识,将各种情形简化处理,并对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不再予以细分,以免产生过多误解,也希望法官、律师、法律实务工作者多从保护债权角度来认识理解。只要起诉后,不论起诉状是否已经送达义务人,诉讼时效均应当中断。
二、金融机构从债务人账户扣收欠款本息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对于金融机构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款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事先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欠款本息。贷款人根据约定扣款,即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金融机构有权扣款,则金融机构的扣款行为构成侵权,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论贷款合同中是否约定贷款人扣款的权利,金融机构在债权到期后,都可以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款,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