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投资与项目合作投资的分解规则
师安宁
【摘要】项目合作开发和公司注资这两种投资关系从投资依据、资金归属及用途、投资主体、增资方式、存续性、资本撤回等方面有着巨大差异;投资者退出合作项目,可签订退资协议,与其他投资方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项目合作的方式决定了投资行为的法律关系属性不同。
【全文】
【精品案例】
2004年,为承揽潮云公司在北京市密云县西翁庄镇中心城区旧城改造中开发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翁建勇、程和海、郭文君、陈平共同出资,并就该项目有关事项达成合伙协议,明确了该项目是从潮云公司转让,并约定了合伙期限,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四人作为乙方与甲方潮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共同开发建设上述项目,甲方投入土地使用权,乙方投入现金。甲方负责办理成立潮云三公司手续,由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作,公司开设独立账户,负责人由乙方出任。待该项目清算完毕后,潮云三公司交回甲方经营。乙方推举翁建勇为乙方在该项目的全权代表人。
双方还约定,由翁建勇作为名义股东,陈平、程和海、郭文君作为隐名股东向潮云公司入股1000万元,占潮云公司20%股权。之后翁建勇分别从潮云公司股东林品朝和肖鼎云处受让潮云公司10%和20%的股份,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至2004年7月,四人共交付潮云公司5700万元。
因该项目后来未能实现,潮云公司与潮云三公司于2005年1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潮云三公司退出项目的合作,潮云公司共欠潮云三公司6300万元。2005年3月,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其他事项。由于之后甲方未能如期偿还乙方款项,最终于2005年9月,以潮云公司为甲方,翁建勇等四人为乙方,第三人上海君业为丙方,三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开发建设的 “朝云时代商业街”中尚未对外销售的房屋销售给丙方,用以冲抵甲方欠乙方的款项。后潮云公司为乙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并向丙方出具了售房款的收据。然而,2006年6月,翁建勇等三人召开合伙人会议(郭文君经书面通知未到会),决议解除与潮云公司于2005年签订的《协议书》和《结算协议书》,恢复原有的股东投资关系,授权翁建勇代表全体合伙人与潮云公司办理解除上述协议的相关手续及登记在各合同人名下的房屋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后翁建勇代表其他三人与潮云公司签订了解除上述协议的协议,之后,潮云公司将翁建勇等四人涉诉,要求法院确认甲乙双方签订的一系列还款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