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张瑞
【摘要】刑事诉讼活动犹如一种还原式的规则、回溯性的证明,警察、检察官、法官面对一桩刑事案件,诉讼的视角不同,而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探知,则是他们所共同孜孜以求的方向。秉持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更好实现现代法治的公平正义,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对每一名办案人员实实在在的考量。
【全文】
有关证明标准的概念,我国法律学者的表述和用语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还有学者认为“是指诉讼活动中证明所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证明结果的尺度和准则。”尽管不尽相同,但对证明标准的实质性理解较为一致,即证明标准,是指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
一、关于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学说的评述
刑事诉讼证据中,究竟应以什么标准确立为证明标准?观点不一,大体有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实质真实说、相对真实说、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混合说等等,其中以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两大派别成为争鸣之势。
客观真实说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并理所应当的,刑事诉讼证明本应达到客观真实,确定无疑、无懈可击的程度。其证明程度意味着犯罪事实已经得到淋漓尽致的揭露及确定不二的证明。对其定义可下为:所谓客观真实,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发生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持此种学说的理由包括:其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其二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须在现场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的事物,这些证据可为查明案件真实提供了事实依据,加之,日益完善的刑事程序法律规范也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随之不断发展的刑事侦查技术体系也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司法保障。客观真实说把法律运行要求与哲学理想结为一体,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的色彩。通俗地讲,持客观真实说的立场是牢牢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性规定,过多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宁可错放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此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客观事实作为唯一的根据,而且这个事实必须是绝对真实可靠,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甚至以达到事后认定的事实与原有的客观事实重合为追求目标,本着尊重客观事实之严谨态度去度量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