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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照着讲”到“接着讲”

  

  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二章确立了多元的物权变动模式,大致可以表述为: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以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例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确认,欲基于合同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最低限度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其一,当事人之间需要存在生效的合同行为;其二,当事人需要采用法定的公示方法。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确认,欲基于合同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最低限度满足一个条件即可,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行为。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确认,倘若是基于合同行为在当事人之间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最低限度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当事人之间需要存在生效的合同行为;其二,需要存在交付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行为。作为一般规则存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中国的立法机关和民法学界经过独立思考做出的选择,不同于德国和我国台湾,也不同于日本。而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与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的一系列规则设计问题联系密切。当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运用特定的民法言说方式对特定的社会经济交往关系作出解释以后,就会在逻辑上限定民法上一系列制度的具体设计和表述,如法律行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当得利制度、买卖合同制度等的设计和表述,这就是所谓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


  

  前述具有明显“中国元素”的民法制度宣告中国的民事立法已经摆脱唯某一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事法律是尚的阶段,正式由“照着讲”到了“接着讲”的阶段。中国的民法学者必须建构起与此相适应的、对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以及其他民法实践具有解释力的民法学说。这无异是一项“前无古人”的浩大的学术工程,将会检证中国民法学者的学术智慧。但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象征,它意味着中国民法学界在“照着讲”的同时,将开启“接着讲”的时代!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我们必将迎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在不远的将来会获得其应有的国际地位,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研究成果也将有机会重新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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