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总是习惯于从西方国家的法制经验中寻找改革的灵感和资源。人们在研究一些法律问题时也总是将“是否符合原则”、“有无违背原理”等作为思考的出发点。这固然是不错的,却往往忽略了司法实务界自生自发地发展法律制度的能力。近年来,一些基层司法机关面对大量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的现实,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改革的尝试。这些改革尝试尽管可能在理论正当性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未必符合刑事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却对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刑事法治之路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一些检察机关推行了“量刑建议制度”改革,一些法院推行了“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改革,越来越多的法院尝试在少年案件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工作者出庭作证等制度。本文所分析的“先民后刑”的程序模式,也是这种改革尝试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这些自生自发的改革经验,法学界应当抛弃泛道德主义的态度,站在社会科学的立场,客观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其社会效果,从中发现中国法制的发展规律。这一点或许是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种模式给我们带来的重要启示。
【作者简介】
陈瑞华,1985年9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先后于1989年、1992年、1995年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7月至1997年6 月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2年1月至6月,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陈瑞华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和程序法基本理论。
【注释】
注释:
参见陈怀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刑事审判要览》总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以下。另参见薛剑祥:《关于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情况的调研报告》,《刑事审判要览》总第9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以下。
广东佛山中院课题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与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法律适用》2008年第7期。
参见陈卫东:《打破“先刑后民”,让司法价值回归》,《新京报》2005年1月6日。
参见高遥生等:《聚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制资讯》2008年2月29日。
陈伟:《先民后刑,宽严相济:繁峙刑事审判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7日。
参见Claus 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646页以下,
参见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以下。
参见前引,Claus Roxin书。
参见刘青峰:《何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几乎不能执行》,《法制资讯》2008年2月29日。
参见张素莲:《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实务问题研究》,《刑事审判要览》总第12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以下。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颁布,2000年12月19日施行。
参见前引,刘青峰文。当然,也有些法院对于“死亡赔偿金”采取了时赔时不赔的处理方式,而没有适用统一的赔偿标准。参见梁建军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四大“难点”亟待破解》,《湖南日报》2007年10月10日。
参见王九川:《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几点看法》,《法制资讯》2008年2月29日。
参见胡锦武、郭久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何屡成空判?》,《新华每日电讯》2007年8月5日。
参见谈佳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如何解决法学界看法不一》,《中国经济周刊》2007年12月3日。
⒃参见前引,梁建军等文。
参见张金海:《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考虑诉前财产调查》,《检察日报》2008年10月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之研究》,《刑事审判要览》总第5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以下。
参见李飞:《恢复性司法的尝试一无锡两级法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调查》,《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另参见李飞:《平息多方矛盾的有效举措一哈尔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调查》,《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11日。
前引,张金海文。
(21)参见庞君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价值质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5期。
(22)前引,高遥生等文。
(23)参见李国民:《杜绝“法律白条”,“赔钱从轻”不是办法》,《检察日报》2007年2月1日。
(24)参见张虎林:《略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11日。
(25)2008年10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的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上,来自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位法官演示了一起曾经审判过的刑事案件的量刑听证程序。法官最后判处被告人30个月的监禁刑,并在被告人服刑6个月之后改服缓刑,也就是24个月的减刑,暂缓3年执行。但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接受并完成一期戒酒戒毒治疗;二是接受随机尿检和呼气检测;三是支付受害者医疗费和误工费。如果被告人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缓刑考验部门有权提请法院对其重新实施监禁。
(26)参见林微:《力促当庭履行——福建长泰法院加强调解工作调查》,《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11日。
(27)前引,陈伟文。
(28)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明确要求“调解不成必须做出判决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尽量避免空判”。参见薛勇秀:《最高法院: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工作》,中国法院网2007年7月4日。
(29)例如,最早建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山东淄博市,从2004年至2007年,先后只有8名被害人获得了共计22万元的救助。该市最初设立的“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资金”,总共才有30万元的规模。而从2004年至2005年底,淄博市中级法院尚有703件附带民事判决未能得到执行,被害人实际获得司法救助的比例不足2%。又如,根据广东高院的统计,广东省近年来无法得到执行的附带民事判决已经达到75%。截止到2006年底,广东省无法执行的刑事被害人赔偿金额达数亿元之巨。据保守估算,如果实行国家补偿制度,从而对所有未能得到执行的附带民事判决所涉及的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话,仅广东省财政每年就要拨出10亿元。前引,胡锦武等文;前引,谈佳隆文。
(30)参见张慧宁等:《弥合对立的鸿沟--青海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查》,《人民法院报》2008年1月22日。
(31)参见前引,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32)前引,李飞文。
(33)参见潘勤毅:《东莞:符合三条件,民事赔偿可作量刑参考》,《广州日报》2007年2月27日。
(34)参见刘岚等:《法庭里的春天--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调查手记》,《人民法院报》2004年4月15日。
(35)前引,李飞文。
(36)参见李洪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争议问题研究》,《法制资讯》2008年2月29日。
(37)参见邵世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意民事责任的承担》,《检察日报》2008年5月30日。
(38)前引(33),潘勤毅文。
(39)参见卫宏战、刘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对量刑的影响》,《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0日。
(40)参见前引(23),李国民文。
(41)同上文。
(42)前引,谈佳隆文。
(43)对于中国刑事和解与美国辩诉交易的比较分析,可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