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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设置危险犯的思考

  
  抽象危险犯的刑罚理由和危险物质对于环境可能产生的侵害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在危险物质犯罪中设置抽象危险犯的必要性。抽象危险犯的刑罚理由,雅科布斯认为是因为特定的行为方式或者带有特定结果的行为含有超离个案的一般危险性。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是一种对于法益的提前而周延的保护。对于那些作为法益得以实现与发展的机会、条件与制度,不能认为其理所当然地存在,而应该通过一些前瞻性的法律措施,使其能够得到保护和维持。那么,抽象危险犯的存在,可以说是立法者为了避免个人利益的支配可能性得以实现发展的条件遭到攻击或者陷入危险而通过法律化的方式所作出的保证。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还可以从行为规范的功能面予以揭示。立法者将某些从生活经验中累积而知的具有典型危险性之行为予以规范化,并借此彰显一种示范的作用。即通过对某些危险行为的处罚来警示并进而引导个人的行为。[11]设置抽象危险犯的刑罚理由是基于对法益的提前而周延的保护,是对法益实现条件的确保和对法益保护进行示范的需要。

  
  危险物质对于环境可能产生的侵害所具有的特点与设置抽象危险犯的刑罚理由具有一致性。具体而言:(1)对人类和自然具有高度威胁的危险物质一旦侵害环境,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时间上往往具有急速性。在危险物质对环境发生危害的较短时刻内,危害结果往往就已经产生,人类和自然等环境要素就已经被侵害。因此,在危险物质犯罪的设置中,需要对法益进行尽可能提前而周延的保护。这就需要在危险物质犯罪中设置抽象危险犯,将对环境法益的保护尽可能提前,从而实现对环境的周全保护。(2)对人类和自然具有高度威胁的危险物质一旦侵害环境,其危害结果往往具有持续时间的长期性。危险物质对环境危害时间的长期性可能对人类的代际关系带来恶劣的影响。危险物质对环境的危害不仅影响着当代人的生命与健康,影响到当下的生物,而且其对当下环境要素的危害可能影响到人类与生物后代的生命与健康。因此,对危害结果具有持续时间长期性的危险物质的存放、储存、排放等行为宜采取严格的立法态度。在危险物质犯罪中设置抽象危险犯,是对未来人类与生物的环境法益实现条件的确保。(3)对人类和自然具有高度威胁的危险物质一旦侵害环境,其危害结果的范围具有难以控制性。危险物质犯罪的危害结果具有范围的难以控制性,这要求在环境刑法中危险物质侵害环境后果的事前防治重于事后处罚。只有对危险物质污染环境进行更为有力的事前预防,才是将危险物质犯罪的危害结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最佳方式。环境刑法通过在危险物质犯罪中设置抽象危险犯这一具有事前预防作用的立法,对环境法益保护进行示范,通过对危险物质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的处罚来警示并进而引导主体的行为,严防危险物质污染环境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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