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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回逆

  

  (三)程序回逆违反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破坏了生效判决的稳定性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在有关国际性文件和许多国家的宪法或者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相反,《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还专门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162条规定以指控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不难看出,我国不但没有确立禁止重复追究原则,而且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被告人的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追究。这是最彻底的程序回逆,它违反了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破坏了生效判决的安定性。从程序法治的立场来看,这样的程序回逆违反了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


  

  四、完善程序回逆的建议


  

  基于上述对不同情形的程序回逆的分析,可以看出,有的程序回逆是合理且必要的,也有的程序回逆是不够科学的: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罪疑从无规则,或者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或者违反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因此,有必要对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修改,以完善相关诉讼程序和制度。


  

  (一)保留有必要且合理的程序回逆的规定


  

  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不断向前演进的过程,但有时诉讼程序也不得不回逆,而且这样的程序回逆也是合理的。如上述所分析的第一种、第二种程序回逆就是如此。这些的程序回逆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惩罚犯罪,而且也不致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这些规定应当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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