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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立法者的规制——从郭京毅案说起

  
  3.4 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公权力的监督,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难题。从宪法上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置上看,人民有很大的权利去表达意志,并对其他权力机构产生强有力的监督。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贯彻执行并没有它号称的那么尽如人意。3000多人的人大代表是怎么产生的——间接复间接的选举,民意在往上输送的过程中不断地被蒸发,真正的民意早已流失或者变味,最后到达顶端的只是一种穿着民意外衣的利益表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似乎是披着权力自下而上运行的华丽外衣,实质上权力自上而下的实施。现实中被赋予最高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就是这样被不断虚化。仅就全国人大授权政府立法这一块说,在探讨授权的合理性可行性时,我们一再强调,立法权授出之后,我们的人大依然会对这种权力实施强有力的监督,保证这一重要权力不变味不失控。可是人大的软弱使得理论上的监督难以真正落实,权力有去无回并失去控制,虽然政府立法、地方立法最后要经过全国人大的通过,但是事实上,真正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却少之又少。

  
  另外,正如前面分析过的的,公法建设不完善,对权力的规范和界定处于不清晰的状态,法律监督当然无从下手,无从谈起。这又影响到了广大民众对权力的监督。法律没有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定,对于权力拥有者自己甚至都不清楚手中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可以推定或扩展到什么程度,那么对于普通民众,要求他们来监督权力的运行实在是为难了民众。换句话讲,权力的运行处于一个既隐秘,又混乱不堪的状态,民众对此根本难以了解,看不懂看不透,何谈监督制约?自此,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法律监督和普通民众监督都陷入了困境,从而为权力的恣意打开了闸门。 说白了,我们的权力运作处于一种天马行空的状态,没有对权力运行的横向制度保证,也没有权力运作的纵向的民意输送监督。

  
  4 多角度对立法者进行规制

  
  只有找到问题所在,方可对症下药。依据前面对立法腐败原因的较多分析,我们已经可以看到立法者腐败的症结所在,搜寻到规制立法者的切入口。以下将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探讨通过对立法权力的规制,引进立法辩论,规范立法游说以及公开立法程序,引导利益团体更广泛深入地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从而实现对立法者进行多角度的规制。

  
  4.1 公法建设

  
  郭道晖先生在谈到近代的法治时曾指出三点基本要求:“(1)任何人的权力都要来自宪法和法律;(2)任何权力都要受立法和司法的制约;(3)法律的作用既要治民,更要治吏,制约政府。”这说明,任何权力都应该纳入到到法律规范框架下,容不得任何的游离。现实中的政府权力更多的是服从上级领导,未意识到法律规范对公权力的限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权力规制的力度和精确度确实远远不够,正如前面有关《立法法》的论述,许多权力的运作游离在法律之外,权力拥有者把权力私人化,久而久之,“变态”的东西被权力拥有者和普通民众都看作是常态,那么公权力掌握者为所欲为,而普通民众的监督无从谈起。因此,从法律规范上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建立健全相关公法,是对权力拥有者包括立法者规制的前提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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