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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立法者的规制——从郭京毅案说起

  
  如此制定的法规及解释权就像一种商品或者出租屋,得有人买或租。郭京毅有能力把商品制造出来,更“有权力”把这些商品限卖给自己熟悉的人。说白了,就是把权力寻租的外围空间扩大,而把内部空间压缩到最小,这样的权力租售既流畅又相对很安全。这个重要的对象就是隔着长安街相望,在商务部对面办公的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该所成立于1998年,前身是长城律师事务所。思峰律所自称是“境内外客户在《投资法》、《公司法》等领域首选的中国法律服务提供者”。这家最多时候拥有不到10个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总共两百余家外资投资性公司中,为其中超过半数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及日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担任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张玉栋是郭京毅在北大的同班同学,两人关系甚密,毕业后,郭京毅进入外经贸司,张玉栋则做了律师,专门从事外国投资项目甚至参与了一些该领域重要法规的制定。另一位被牵涉此案的律师刘阳,曾是郭京毅的部下,也曾是张玉栋的同事。刘阳1995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同年7月被分配到外经贸部外资部工作。在外经贸部工作期间,刘阳于2003年获得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并通过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2004年初,刘阳回国,不久,即从商务部辞职,担任思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2008年3月,刘阳离开思峰律师事务所另立门户。不过,对刘阳的介绍文字和图片至今仍然挂在思峰律师事务所网站上。

  
  郭京毅窝案的逐渐地呈现,我们不得不接受这样一种事实——“一个精心设计的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己任的外资审批制度,二十多年来竟然垄断在少数几个人手里,在他们这个并不大的熟人圈里成了漏洞百出的玩物。在贪婪面前,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成为一个虚幻的、不可靠的空中楼阁,虽然外表极为华丽,却毫无根基,少数几个人的合谋寻租就足以把她彻底摧毁”。在我们惊讶于立法领域腐败的时候,我们也应看到立法腐败本质上依然由权力的滥用和缺乏约束所致。权力在法律层面的规定应该是明确的,换句话讲,权力的存在不应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实状态——谁有了权力就可以信马由缰,就可以扩展权力,推定权力,而应是一种能够控制、能够在法律上找到依据、权力范围的边缘清晰并且和相关责任明确联系的状态。

  
  3 郭京毅案探因,寻找对立法者规制的切入口

  
  3.1 令人失望的《立法法

  
  立法腐败的出现,让我们第一时间想到了《立法法》。这部历经七年方于2000年出台的,旨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曾经给广大学者极大期望。然而它却陷入出台之初的不断被批评,到现在几乎被淡忘的窘境。《立法法》第一条就强调,“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首先对当前中国立法体制下的立法权限进行了厘清,这是值得肯定的,接着大篇幅地规定了宪法中已有论述的人大立法程序,之后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产生冲突后的解决办法进行了较详尽的规定,。综观《立法法》,与其说它是关于立法的法律,倒不如更具体地说它只是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法。立法法界定了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冲突的解决办法,阐述了以法律为主导,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等法的渊源的立法程序。客观地讲,这种规定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力关系,反映了我国的特殊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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