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立法者的规制——从郭京毅案说起
刘兵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郭京毅一案的简单呈现,从中发现立法权流失且没有有效规制、程序不够公开、民众参与渠道少是导致立法腐败的重要原因。进而反思对立法者的规制,主要从建设公法——在法律上准确地界定立法权的内涵和外延,避免权力失去明确约束形成模糊的弹性状态;落实立法程序公开,使民众获取有关立法的较全面的动态资料,使整个立法程序公开透明;引进、推广立法辩论,正名、规范立法游说,引导相关利益团体充分参与到立法过程中等几个方面论述对立法权及立法者的规制。
【关键词】郭京毅案;立法权;公法建设;立法程序公开;立法辩论
【全文】
1 引言
在我们大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时候,在我们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完善法律体系的时候,在我们开始对法律产生些许好感和信任的时候,立法的后院却起火了。我们曾给予立法数量很大的关注,但却并不十分重视立法过程中诸如立法程序、质量、人民参与度、立法权来源等细节问题。我们一再强调司法公正却忽视了匆忙制定的大量的法本身的质量和对立法者的监督规制。马克思曾精辟论断“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郭京毅们并不用去考虑司法,他们只需要用手中的权力让法官们所要严格遵守的法律粉墨登场就可以了,剩下的他可以意料到结果。立法腐败的出现让人不得不重新审视立法权力的来源和对立法者规制的迫切性。
2 从郭京毅案说起
郭京毅案从一开始就引起了广泛关注。虽然到目前该案尚未完整地呈现给公众,坊间各种传言暂时难以摸透,但是从去年八月郭京毅被“双规”到10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伟被刑拘,郭京毅案基本上呈现出一个从立法到审批,从官员到律师的权力寻租路线图,触目惊心而又合乎逻辑。
立法是这一系列活动的开端和重要前提。郭京毅198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随后到外经贸部条法司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司长。2003年,外经贸部并入商务部之后,郭京毅仍然担任条法司副司长,并于2007年3月升为正司级巡视员。在商务部任职的22年里,一直参与并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而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又相当地模糊,大多数情况下让人模棱两可,可是无论是走出去还是走进来的企业都要经过审批,经过这一道道的坎。如此一来就让诸多企业感到无所适从,投资的尺度是怎样,法规对此的容忍度到底有多大,这些关键问题并不是事先明确规定而是成了有待琢磨的东西。郭京毅的手段由此看起来起来很简单——制定一部模糊的法律,然后把解释法律的义务化为强大的权力,大手笔地按照自己的意志随意适用而已。
前面提到工商总局的刘伟落网,不得不提及引起圈内轰动和无所适从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亦即“十号文”。该法规由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6部委联合公布。这就使得问题更加复杂,至少我们从这个模棱两可的法规和刘伟的落网看出部门间争夺权力的痕迹。我们有理由认为刘伟的入网并不是郭京毅案的终点。同时,我们可以感受到郭京毅在这种部门间的权力争斗中的重要地位。因为郭京毅掌握着立法和解释法律的巨大权力。以至于他在公共场合发表的一些言论会被律师们揣测甚至会影响一些外资并购案件的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