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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

  

  (3)举报与调查处理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这一制度的实施,强化了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监督机制。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通过申请人和权利人的权利救济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切实保障知情权的实现。


  

  (5)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问责,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维护法制的权威。《条例》具体规定了责任追究的五种情形,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作者简介】
杨小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注释】〔1〕《条例》3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4〕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07年)》。
〔5〕如《条例》9条规定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就属于这类政务信息,《条例》10条规定的10项重点公开的信息,也多属于政务信息范畴。
〔6〕特殊情形下也是需要正当性理由的,例如涉及他人权利的,需要权利人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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