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

  

  (三)政府信息知情权具有基础性。从知情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而言,知情权往往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例如,言论自由的行使,如果没有知情权作为前提,言论自由很难有效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只有有了“知”的前提,“言”或者“论”才是可能的。正如有学者说的那样,“言论自由如果没有信息公开的保障,‘言论’可能就会失去自由。”[5]另外,就批评建议监督权来看也更是这样,没有知情权的批评建议监督权,实际上根本就无从“下手”,连相关的信息都不知道,所谓批评建议和监督又从何谈起呢?所以笔者认为,政府信息知情权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础性权利。


  

  从各地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来的实践看,有不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具有“手段”性质。公民提出政府信息申请本身不是目的,是为了解某一项政策、结果、状况、情形等,然后再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其他方面的权利请求。这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恰好反映了知情权的基础地位特征,使得不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表现出“手段”性特征。其实,从法律上看,政府信息申请,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只不过由于知情权的基础地位,使之往往与其他权利形成了密切联系,对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就具有了前提作用。


  

  三、公民知情权的要求


  

  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必然对应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构成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互动关系。下面,我们从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与职责方面,进一步对应分析公民知情权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与职责,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一般标准(第9条)和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第10、第11条)。这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当然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但同时也构成了与公民知情权的对应关系。一方面,公民有知情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主动公开的义务。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承担的主动公开的义务与职责,既是对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职责,也是对公民知情权所承担的义务。


  

  因此,对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笔者认为,相关公民是具有法律请求权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我们承认公民知情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就必须承认知情权包含请求权的内容。如果一方面承认知情权,另外一方面又否认请求权,那实际上就是不承认知情权是法律权利,是虚化知情权的一种表现。笔者认为,请求权,不仅是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方面,也应当是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因为公民不仅是自然人,也是社会人和政治主体。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