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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

论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


杨小君


【摘要】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不仅是政治上的权利,也是法律上的权利,具有法律权利的一切属性和基本要求。政府信息知情权,以政府信息为对象,是独立存在的法律权利,它有相应的请求权、救济权要求,在实现公民知情权方面,也有制度、条件、经费、责任与救济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政府信息;知情权
【全文】
  

  多年来,党政机关和基层组织一直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如警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使政务公开制度有了新的亮点,一是以立法形式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之有了法律意义;二是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成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角”。〔1〕从世界范围看,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潮流,是很多国家的制度实践和多数国家的发展方向,有近70个国家制定了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1]人们普遍认同,当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点有三:一是政治民主化,二是公民知情权,三是政府服务社会。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定有公民知情权,知情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以及它的要求和保障是什么等问题,尚存疑义,值得研究。本文试图就此作些粗浅分析,求教同仁。


  

  一、公民知情权是法律权利


  

  在政治上,公民知情权是一种权利,这已经被党政机关的报告、文件所明确。中央提出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3〕并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4〕可见,公民的知情权是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相并列的权利,共同构成社会民主不可或缺的一种政治权利。


  

  但在法律上是否也是一种法律权利?这需要从宪法和法律两个层面来分析。


  

  从宪法层面看,大多数学者承认知情权是一种宪法权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应当属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内容之一。[2]也有观点认为,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批评建议权范围。[3]也有学者认为,宪法中并没有公民信息权利的规定,将知情权与公民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联系在一起是不适宜的。[4](P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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