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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法用工致害案件的二个问题探讨

  

  本人认为,员工均应合法使用,招用者应该在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条件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非法用工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对其追究一定行政法律责任,并且对因之造成非法用工致残、致死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现在因非法用工致害的赔偿法律责任在《条例》六十三条《办法》有了一定的规定,我们应该循此处理相应的纠纷,对存在法律漏洞事项的处理,我们应该本着有“法律规定依法律规定处理,没有法律规定依习惯法处理,没有习惯法的依法理处理”的原则,在法理的引导下公平、公正地进行。


  

  对于C某,他的民事救济的方法可以S某为被告提起侵权民事诉讼,因为S某的擅自倾倒煤气渣气的行为违反了对他人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


  

  按照以往的经验,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讨论、感觉均是从维护职工合法方面进行阐述,而本文是从用人单位方面进行阐述的,书写似乎有些另类。但本人认为,作为社会经济秩序中的一员,企业和员工、非法用工者与被招用者的合法权利都有应该依法得到保护,《条例》作为一部劳动行政管理法规,它和《劳动法》、《办法》等一起构成了我国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规范文件,他调整的是整个劳动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企业与职工、非法用工者与被招用者在劳动和非法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伤害的赔偿法律关系,在这过程中涉及到相应各方的权利、也涉及到相应各方的义务,对此,我们都应该依法调整,这样才会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保障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
余一平,江苏无锡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方向,民法学。
【注释】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修订版,第247页。
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43页。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修订版,第264-279页。
杨仁寿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46-160页。
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46页。
(德)卡尔·拉伦茨著 《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年9月第1版,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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