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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法用工致害案件的二个问题探讨

  

  现在,一次性赔偿的数额由《办法》进行了规范。而认定非法用工造成伤钱、死亡的界定标准及由谁认定在这中没有涉及,而这就是本文拟要讨论的的问题。


  

  工伤的认定在《条例》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它们为第十四条十五十六条,第十四条为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为视为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它们分别以列举法和排除法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周延的规范。这样规范告诉了人们一个信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受伤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本人认为,非法用工受伤范围的界定也应秉承该理念,在目前,应将《条例》十四条十五十六条的规定作为认定是否应享受非法用工伤残、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


  

  这看起来似乎有点武断,有人可能要指出,《条例》《办法》规定的是“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是指非法用工造成伤残、死亡的范围的认定。


  

  这是一个立法的空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就该问题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自然,存在法律漏洞就存在的如何填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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