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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行为在量刑中的定量分析

  
  被告人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过错行为具有相当性时计零级,不具备相当性的差异程度可分为四级:4级,被告人以侵害被害人人身的犯罪行为报复被害人侵犯被告人财产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民事违法行为;3级,被告人以侵害被害人人身的犯罪行为报复被害人侵犯被告人人身、人格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民事违法行为;2级,被告人以侵害被害人人身的犯罪行为报复被害人侵害被告人财产、人格利益的犯罪行为;1级,被告人以侵犯被害人财产、人格利益的犯罪行为报复被害人侵犯其人身权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民事违法行为。

  
  (五)定量分析公式。根据以上四个因素对被告人“可谴责性”和“责任程度”的影响,在确定被害人过错行为因素引起被告人刑事责任减轻的量时,可以采取以下公式:

  
  被告人刑事责任减少的程度=危害性+关联性-不相当性。

  
  基本方法就是先确定被告人法定量刑区间,然后根据刑事责任减少的程度在量刑区间内按照比例作出选择。

  
  (1)当被害人实施侵害被告人生命、人身的犯罪行为时,被告人从在冲动情况下做出伤害被害人人身的行为,也就是通常的防卫过当的情况下,按照上述公式被害人刑事责任减轻的最大程度为:5+2+2=9。

  
  (2)被告人刑事责任减少程度等于1级时,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被告人的量刑中是否予以考虑可以由法官裁量,如被害人故意侵害被告人的财产或者人格利益尚未构成犯罪,也就是一般的打砸物品、辱骂,侵犯其配偶权的行为。此时,被告人以侵害被害人人身的犯罪行为来报复,按照上述公式减轻程度为:1+2+2-4=1。

  
  但是,在关键刑罚的裁量,如死刑适用的裁量中,由于要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减少程度在1级的情况,也可考虑尽量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3)在常见的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如果被害人的侵犯被告人人身、财产、人格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引起被告人实施伤害被害人人身的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程度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一般也在1级左右。

【作者简介】
姜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任职。
【注释】 参见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载《当代法学》,2004年3月。
陈旭文:《西方国家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2月。
参见杨向华:《论被害人过错对故意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1期。
参见王新清、袁小刚:《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3月。
崔建华:《论犯罪被害人过错制度的构建》,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
王新清、袁小刚:《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3月。
“A response need not immediately follow an action in order to be provoked by it….. Furthermore, even if an immediate response were required by §5K2.10, it occurred here: The excessive force followed within seconds of King''s misconduct.” Koon v. United States U.S. Supr.(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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