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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行为在量刑中的定量分析

  
  被害人过错行为和被告人犯罪行为之间的间隔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Koon v. United States案件的判决中被采用。该案起因是引发1991年洛杉矶种族冲突的白人警察殴打黑人青年Rodney King事件,被害人Rodney King醉酒驾车被警察拦截,停车接受检查时没有服从指示遭到四名警察殴打。地区法院在对警察的故意伤害罪行量刑时认为,警察的故意伤害级别为27级,但是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victim misconduct)减去5级。上诉法院认为警察的人身伤害行为中有一部分是依职权的合法行为,只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暴力才是犯罪,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只引发了警察合法的职权行为,与警察的过分暴力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没有理由以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犯罪级别减去5级。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了地区法院的观点认为,被害人过错行为引发被告人犯罪未必一定是犯罪行为紧跟过错行为,但是本案中警察的过度暴力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间隔只在几秒,因此在警察的犯罪级别中考虑被害人过错而减去5级是正当的。[7]

  
  我们认为,关联性密切程度从高到低可以分为二级:2级,冲动间隔;1级,预谋间隔。冲动反应间隔是指被告人在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当场,危险状况已解除做出,冲动反应的时间间隔;而预谋间隔是指紧迫状态已不存在,离开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当场,被告人足够产生犯罪预谋的时间间隔。最密切的时间关联性存在于正当防卫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侵害他人生命、人身,为避免生命、人身的急迫危险采取行动的时间,此种行为不是犯罪,故该时间关联性不在被告人量刑问题考虑之列。

  
  (四)被告人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相当性。两行为的相当性通过两行为的违法性来衡量。被告人以犯罪行为来报复被害人的轻微民事侵权行为就不具有相当性。即使被告人以犯罪行为来报复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时,还要通过侵害法益类型来衡量相当性,如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财产、人格权利,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侵犯生命、人身的犯罪行为,则两行为也明显不具有相当性。违法性明显不相当时,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就不足以分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两行为的违法性相当时,则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得到分担,在量刑上也就能得到从轻处理。我们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为两行为间具有相当性:(1)被害人侵害被告人人身的犯罪行为引发被告人侵害被害人人身或者财产的犯罪行为,虽然针对人身的犯罪以财产犯罪为报复比较罕见,但是被告人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低于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的可谴责性较低;(2)被害人侵害被告人财产的犯罪引发被告人侵害被害人财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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