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包括被告人本身的权利、利益,还包括与被告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如配偶、亲属的,以及不特定的第三人的权利、利益。依据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行为人在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免受不法侵害时,也可成立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因此当被告人由于防卫过当承担减轻的刑事责任时,实际上被害人侵害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就成了法定的量刑情节。同理,在其他情况下被害人针对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也可成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如被害人横行不法,被告人出于义愤对其实施侵害,既非正当防卫也非防卫过当,仍有必要在量刑中考虑被害人过错。
(三)违法性。被害人的行为应该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通过两方面因素表现:行为违反的法律和侵害的法益。单独一个方面无法全面表明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同样是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应该区分刑事违法性和一般民事违法性。具有量刑情节意义的被害人行为至少应该具有民事违法性。
(四)关联性。虽然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应该与被告人的犯行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有一定的关联,毫无关联时不能在被告人的量刑中予以考虑。有论者直接将这种关联作为因果关系来研究,[3]认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过错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都是指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要是一种客观的联系。两种行为之间的联系虽然可认为也是一种因果关系,但是该联系主要是由于人的主观意识决定的,将两种联系都作为因果关系来研究容易产生误解。
还有人提出从“利益关联性”和“时间关联性”两方面判断被害人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关联性。[4]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比较契合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联系的本质,也适合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利益关联性指被害人行为侵害了与犯罪行为人相关的正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客观存在,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而“时间关联性”是指“过错发生或者过错行为的持续与犯罪发生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利益关联性”指被害人过错行为侵害了被告人的利益,或者侵害的利益与被告人侵害的利益有同一性。
四、被害人过错行为在量刑中的定量分析
首先如果被害人过错行为已经在被告人犯罪的定性中予以考虑的,则在量刑中就不应再考虑,以避免对同一事实的两次评价。如被害人拖欠债务,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追讨债务,被告人行为被定性为非法拘禁以后,就不能在量刑中再考虑被害人的违约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