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的狂热
夏敏
【全文】
民意又一次站在了高台上,谁在表达,却并不清楚。但民意几乎是不可质疑的,因为它通常是指是一个不确定的多数,看不见摸不着,却又好象无处不在。
历史上并不缺少所谓“民意”。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意不仅砍掉了路易十六的脑袋,也同样让一心想做民意代言人的罗伯斯庇尔脑袋搬了家,地下有知的罗伯斯庇尔恐怕至今也没闹明白,他奉为旗帜的民意,怎么掉头就要了他自己的命。人民依然是巴黎的人民,国民公会依然是他熟悉的国民公会,就连行刑的大铡刀也还是铡掉国王和王后脑袋的那把,甚至连刽子手都同样是那个叫夏尔·桑松的人。难怪罗伯斯庇尔在自己命运的最后关头,面对市民义勇军递给他签字的起义文件,也是递给他的最后机会时问:“以谁的名义?”或许他真的迷茫了,他已看不清民意的真正面目。
民意就是正当性,不管这个逻辑是否站得住脚,革命通常就是这样开始的。一旦民意成为一种话语权,作为个体的人便消失了,民意汇成集体的意志,个体的恐惧由此上升。如果脱离民意汇成的集体,个体就象面对大象的蚂蚁,渺小到被忽略那是幸运,卑微到被踩死那才是悲哀。
但这里还是有个问题绕不开去,即民意是由谁表达的?民意既然是个集体的概念,是不确定的多数,那么显然民意无法用共振的形式来表达。所以民意归根结底必须有一个发声体,民主或许算是一个,比如全民投票,像美国的总统选举,民意通过投票这种形式有了统计学上的意义,这样的民意是可数的,或可称着实在的民意。还有一种是在有限范围内的投票,比如具体到一个单位内部,如果投票是决定该单位内部的事项,这个民意是有效的,但若投票决定的事项超出了该单位内部的事项而涉及了其它单位的内部事项或者投票事项具有了公共性,这个有限的民意还有效吗?为解决公共性问题,于是有了代议制,像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形式,法律和公共政策便可以堂而皇之地假民意而出笼。但民意并非仅止于此,因为法律和公共政策所蕴含的民意理性,并不等于它们实施中的公正与合理,民意不仅一直跟随着法律实施的过程,而且还在结果的地方等着评判,而这时的民意是不可数的,我们不妨将其称作抽象的民意,这也就回到了不确定的多数。
之所以说是“不确定的多数”,乃因为这个“多数”其实是个“变数”,地域、时间、民俗、习惯、信仰、年龄、性别、职业、阶层、文化程度、收入多寡等都是促使民意发生变化的原因,这样的民意难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表达,根本无法把握。比如坊间聚焦的孙伟铭案,当一审宣判孙伟民死刑时,从网上反映出来的民意多怀侧隐之心,与杭州胡斌获刑三年相比,感觉孙伟铭判重了。但二审改判无期的结果出来后,网上又充斥了忿忿不平之声,民意又流露出判轻了的倾向。这还只是网上,中国的网民也只有2.98亿,全部出来表态也只约占13亿人口的23%,如果说13亿人得刨除那些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数,那2.98亿网民中又会有多少参与了对同一个事件的表达?恐怕比例会更加悬殊。事实上,这样的民意是不具有统计学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