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道德需要“打”的方面,法律必须慎重。第一、道德未必真要“打”,因为道德本身就不应该是“打”的社会规范。我们可以谴责,在社会的谴责下,谁也不能忽视这种社会谴责背后所存在的压力。或许某些人,比如说贪官,你骂就骂憋,反正公开场合我自己都骂自己,对于这些已经不受谴责的人,也正告诉我们,道德已经远离他们,那么我们再用道德规范他们的行为也已经无济于事,那么等待他们的应该是其他如法律规范。去“打”,也就是法律的事情了,“我们”(指道德)在舆论等其他非暴力方面予以配合行了,社会的良性运行就是各种社会规范的密切配合以及有序分工。当然,在配合的过程中,更不可忽视“我们”的教育力量,或许“我们”需要教育的不是已经违反道德的人,而是那些还没有违反的人。第二、我以为法律最好的方式就是对“打”的反面,道德鼓励的行为进行法律嘉奖。如我们或许不需要惩罚见死不救,但我们绝对可以奖励见义勇为。这点,我以为法律的作为空间比较大,而且不可否认其意义深远。
正如前段时间,我们对见义勇为的大学生进行嘉奖。我深深地为他们的英勇行为而感动,并为离开的大学生而悲痛。我觉得我们不但应该在精神上给予鼓励,而且在物质上也必须给予适当的嘉奖。我以为这都是必须的,法律也应该给予必要的考虑。
但同时,我们是否应该惩罚见死不救,“打”呢?法律自有考虑,或许现有制度尽管不完善;而道德,正如前面所说,应该只说不打。在大学生救人这件事上,我看了南方周末(首先我比较信任其报道),其中讲到了见死不救的一些情况。一段关于讲述在“见死不救”的两位渔民时,引起了我的注意。两位渔民其中一位年近七旬,而且有伤在身;另外一位也已超过五十,而且是村里有名的旱鸭子。除了没下水,也有一定的救人行为,如扔下救生圈。就是这样的两位渔民,被冠以“见死不救”名号,而且在后来的卖鱼行为中,被人(所谓的道德卫士)“打耳光”、烧渔网,因害怕而躲在家中。
且不说,没有能力施救,就算有能力而没有施救,只要法律上我没有这样的义务,那么我也没有必要承担这样的风险。要知道一点,人都是自私的。而且,还是处在危险的环境中,换了我们,我们是否又能做到呢?所以对于那些“打”渔民,影响其正常生活实施行为的人,我深不以为然。又是谁给予行为其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许在生活中,我们也会骂某些人、甚至鄙视等等行为,但一个基本的标准就是我们都停留在话语以及思想上,而非“打”的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