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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 法治悲哀——大学生救人事件中见死不救的某些想法

道德法律 法治悲哀——大学生救人事件中见死不救的某些想法


杨斌


【全文】
  
  网上曾有人这样评价各个地方的人,说是四川人只说不打,东北人不说就打,湖南人边说边打(无意介入对各个地方人的评价)。我就想起了我们的道德与法律。

  
  我一直认为我们真正的道德应该就是只说不“打”。当然并不是完全不打,而侧重于内心的良心制约和社会氛围制约以及某些行为的法律转化(这点侧重于法律已有的明确规定)。而道德本身,更多只是“说说而已”。一旦说服不了,当事人采取了一定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否违反道德,那么首先它已经演变为一种社会行为,已经超出了道德的行为规范范围,我们可以运用道德进行评价,喊说喊打,“喊他回家”,但却不能或者不应该以道德去“打”,而应该交给法律等其他行为强制规范。道德只是社会的内心净化器,可以教育人,但却不应该强制惩罚人,尤其是某些个人或者团体借以道德卫士名义去惩罚他人。一旦道德“不说就打”或者“边说边打”,那么我以为那就不是道德,而是“道德法律”。既然都是法律,那么就无道德或者最大程度的道德,最大程度的道德就是最大的法治悲哀(道德可以行使法律的各种职能,而且更容易被控制和利用),而最大程度的法律,就是最小程度的自由,那么社会也就是法西斯社会,无最终的自我自由解放。

  
  而法律就应该是边说边打,不但应该“未雨绸缪”、事前教育(方式有很多种,包括特定的严厉惩罚的威慑),“大肆渲染”、苦口婆心地“说”,而且一旦不听“说”,采取一定违反法律的行为,更会“打”。“边说边打”,应该说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当然,法律“打”的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当然这其中可能有某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合,那也明确告诉其他社会规范,必须在成为法律后,才可以“打”。

  
  那么如此,其他社会规范包括道德,为了显示其威力,都想办法上升为“法律”。而道德支配下的立法者,也愿意这么做的时候,那么法律不是最终保障的不是我们个人的自由,而是约束,全社会规范(主要指道德)皆法律的时候,那就已经不是我们所追求人性、权利解放的法治。

  
  那么是不是一点都不转化,必然也就涉及一些标准,应该转化与否。这的确是一个难题。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以为立法必须以法律的标准进行而非道德。当法律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从法律进行规范的时候,那它就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必须有法律的标准。如不作为违法犯罪,包括法律下的见死不救。当然,所有的见死不救,在道德看来都是需要“打”的,但法律是不是都打呢?法律规定了不作为违法犯罪的法律标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先行行为引发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只有满足法律规定情形下的见死不救,法律才实施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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