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承兑票据和非承兑票据。这是根据票据付款是否以事先承兑为前提作出的划分。承兑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票据上的记载,付款人须在承兑提示期间合法进行承兑后,方能依法负有确定的付款义务的票据;非承兑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票据上的记载,付款人无须进行票据承兑即依法负有付款义务的票据。[12]我国现行《
票据法》上,远期票据为承兑票据,如汇票;即期票据为非承兑票据,如本票和支票。承兑票据在获得承兑前实际上不令付款人负有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权利人逾期提示的情况下,还可丧失对票据上第二债务人的追索权。[13]
9.国内票据和国际票据。这是根据票据所涉及的各种行为发生地域不同作出的划分。国内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行为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票据;国际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行为,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也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14]对此,我国《
票据法》上称为涉外票据。
二、票据的功能定位
从商事法律的体系来看,票据是商业社会中存在的一种重要商事工具,因而
票据法属于典型的商事工具法。
票据法通过对票据这一商事工具的规制,充分体现票据的各种功能。票据的功能,主要指票据在商事交易上的功能。诚如日本学者铃木竹雄在其《
票据法?支票法》一书中所言,“商事活动需要票据,如同船需要水”。票据的功能决定于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本质。[15]我们认为,票据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支付功能。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是票据的最基本和原始的功能。[16]在频繁的交易关系中,支付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现物交易需要支付,远期货物买卖也需要支付,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更离不开支付。然而,商事活动中不能都用现金支付,因为现金支付存在着关于现金保管、清点、运输、交接等麻烦和不可克服的困难。它与商事交易中简捷、迅速、安全、确定的理念相去甚远,票据的签发和背书能替代现金的支付。[17]用票据来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既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不安全性,又可以避免清点现钞可能产生的错误和所花费的时间。[18]票据的这一支付功能,不仅可以替代现金支付从而使票据成为一种新的支付手段,而且还体现了商法所规制的商业社会对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的要求。
票据法上的汇票、支票和本票,均可作为支付手段在商事交易中加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