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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分类规范和功能定位

  
  3.一般票据与变式票据。这是根据票据当事人地位的不同作出的划分。一般票据,是指票据上的基本当事人分别由不同的人担当的票据;变式票据,是指由同一当事人兼具票据基本当事人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身份的票据。变式票据一般存在于汇票和支票中,又分为对己票据、指己票据、付受票据和己付己受票据。其中,对己票据是出票人同时为付款人的票据;指己票据是出票人同时为收款人的票据;付受票据是付款人同时为收款人的票据;己付己受票据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均为同一人的票据。[6]

  
  4.预约票据和委托票据。这是根据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作出的划分。预约票据,又称为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票据;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作为票据付款人,而是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付款的票据。在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分类中,本票属于预约票据,汇票、支票属于委托票据。

  
  5.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这是根据制作票据的出票人不同作出的划分。银行票据,是指出票人为银行的票据;商业票据,是指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人的票据。[7]在我国,本票和银行汇票均属于银行票据,支票和商业汇票均属于商业票据。

  
  6.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这是根据票据功能不同作出的划分。支付票据,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并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信用票据,是指票据金额在出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8]支票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即付,属于支付票据。它只代替了现金支付,更为便捷、安全而已,无信用功能。汇票大多均有到期日,持票人在票据没有到期之前,系信赖出票人的信用而为之,属于典型的信用票据。本票虽然也是见票即付,但付款期自出票日起可长达12个月,亦有信用功能。[9]

  
  7.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与空白票据。这是根据票据格式完成与否作出的划分。完全票据,又称为完成票据,是指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应完整,记载事项无欠缺和瑕疵的票据;不完全票据,是指出票时没有将绝对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也没有授权填充空白的票据,不完全票据是无效票据;[10]空白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后将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全部空白或者部分空白而授予他人完成的票据。从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来看,只规定了空白支票,没有规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11]关于空白票据,本章在“票据行为”一节还有专门探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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