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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分类规范和功能定位

  
  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然而,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3条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的本票仅为即期本票,要求见票即付,不包括在指定日期进行付款的远期本票。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的规定,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专门用于转帐,不能支取现金。

  
  (二)从票据法学理论角度划分的票据种类

  
  在票据法学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作出以下分类:

  
  1.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这是根据票据付款期限之不同作出的划分。所谓即期票据,也称为见票即付的票据,是指票据上无到期日的记载或者明确记载为见票即付,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时即为到期,付款人应当即时承担付款责任的票据;远期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票据。根据到期日记载方式之不同,远期票据又可以划分为定期票据、约期票据和注期票据三种类型。定期票据,又称为定日付款之票据,即以确定的日期为到期日的票据;约期票据,又称为出票后定期付款之票据,即约定以出票日后的一定期间届满时为到期日的票据;注期票据,又称为见票后定期付款之票据,即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向本票的出票人提示见票、并自汇票付款人、本票出票人在票据上注明见票日后,一定期间届满时为到期日的票据。[4]需要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定,只有在汇票中存在远期票据(多为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均为即期票据,见票即付。

  
  2.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指示票据。这是根据票据对权利人的不同记载方式作出的划分。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利的票据。记名票据只能以背书交付方式转让;无记名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将权利人记作“持票人”或“来人”,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无记名票据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指示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不得作“禁止转让”的记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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