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分类规范和功能定位
李绍章
【全文】
作为一种“商业货币”,票据是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这种商事工具却包容着丰富的内涵。从分类规范上来说,票据不是单一性有价证券,而是各种票据类别的统称;从功能定位上来说,票据的重要作用也呈现出多样性。那么,在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学上,票据的分类规范究竟是如何划分的呢?其功能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票据的分类规范
关于票据的种类,一般可以从票据法律规定和票据法学理论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划分。
(一)从票据法律规定角度划分的票据种类
各国票据立法对票据的种类均采法定主义,即
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作出明文的、封闭性的规定,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存在。不过,不同国家
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规定得很不一致。[1]现行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将票据分为汇票、支票、存款单和本票四种。此法典还规定:如果是委托付款,则是汇票;如果是属于银行付款并见票即付的票据,则是支票;如果是银行声明接收到现金,并承诺清偿,则是存款单;如果是承诺而不是存款单,则是本票。[2]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的
票据法(或债法)以及《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则将票据仅分为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支票由专门制定的支票法规制。[3]
我国现行《
票据法》也规定了票据的种类,采取包括主义立法模式,在第
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因本章还专节介绍汇票、本票和支票,本节只作简要分析如下:
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第
19条第2款,将汇票进一步划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所谓银行汇票,是指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它企业或者组织等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企业、组织等为付款人的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