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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执法原则设计思路

  
  从历史发脉络上看,传统上的“家天下“思想奠定了忽视人们权利的基础,而以“官本位”为核心的社会理念也造成了官民在行政活动中的上下级的不平等地位。从党的建国史上看,曾经我们工农一体,毛泽东在著名的“窑洞会谈”中提出解决“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民主政治基础。显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民主政治有发展,但是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公民社会并未形成,公民在社会中的地位并没有确立,因此导致政府权力在执行中与公民权利的实质脱节。从上海市钓鱼执法案件中可以看出,行政权力的无监督或者称为监督无效力的情况并不难见,只是事后的监督方式给了行政执法权力更多的自由裁量范围和滥用的空间,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回到“钓鱼执法案件”,事件的本质在于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职权,甚至制造违法事件来进行执法活动。实例有极端的成份,但是行政权力滥用却也是不争的事实,应在行政执法原则中引入禁止行政权力滥用原则,把行政法设计成一部控权型法律,也不是授权型法律。

  
  二、我国行政执法原则体系构建

  
  1、行政法治原则的价值缺失

  
  从我国学者的诸多关于行政法原则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行政法治原则合乎宪法精神,也切合了一部分社会实践,从行政法治原则中概括出了行政合法原则与行政合理性等行政法原则。依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来源要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执法中也要保持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比例,使得行政行为合理。显然可见,这其中蕴含中行政法原则中的真谛,即禁止行政权力滥用。

  
  再次分析“钓鱼执法”案件,显然“钓鱼执法案件”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最后的结果当然是此种行政行为既不合法又不合理。以行政法治为核心,在执法中的依法行政即为现行规范,而禁止权力滥用则为事后的监督制约机制,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出现后,全国各地的是否存在“钓鱼执法”等行政执法方式纷纷受到质疑,显然以行政法治原则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原则有其目的的不明确性、控权效果不明显性的特点。

  
  2、禁止行政权力滥用的价值位阶

  
  换个角度思考,如果以禁止行政权力滥用为核心,那么我们就能将监督制约机制提前,变监督制约机制为事前监督,从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以控制权力为核心是行政执法原则的价值所在。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导致行政权力不断扩大,自由裁量的行政权力成为渗透在生活中的一把利刃,不加控制显然会侵犯公民权利。况且依法行政原则在钓鱼执法案件中完全可以说明,在法律已经趋于完备的条件下,并不缺乏可遵守的法律依据,缺乏的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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