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普通法传统中的“法定统治”原理和“自然正义原则”对英国行政法一直起着支配作用,并由此形成了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与程序公正原则等三项基本原则。在英国行政法的发展中,长久以来并不信奉欧洲大陆的行政法理念,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借鉴的吸收欧陆行政法理念并逐步发展了合于自身的行政法理念。
从以上两个国家的行政法发展途径可以看出:在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面前,应注重本国行政实践的特点,在实践中挖掘合于自身的行政法理念,有借鉴的吸取国外行政法成果,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法体系。
2、我国行政法原则构建的特点
我国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进入行政立法高峰时期,同期也开始对行政法原则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初期学者的观点注重长久以来政治体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但使政治原则与行政法原则得不到区分,甚至试图将社会主义原则、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等原则引入行政法领域,显然这些原则的引入对我们的行政法发展是没有作用的,也无法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目的,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通过行政权力的行使促进社会生活的进步。
在行政法原则的后期探讨中,形成了以罗豪才教授观点为中心的行政法治原则,并具体分解为行政法合法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随后又有发展,但都是以行政合法化行政合理化为核心来探讨研究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我国其他学者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也有不同,如姜明安认为:我国行政法原则在借鉴国外行政法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特色,实体性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保护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
从我国的行政法原则构建探讨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如下特点:1、行政法体系中构建的核心原则内涵不明确2、对外国行政法原则的照搬与罗列3、无法实现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的对接,不能有效指导我国行政法实践。
3、我国行政法原则体系构建中的本土化资源
苏力在《变法,法制建设及其本土资源》中提出,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讨论中,多有学者主张,政府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同时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并在实践中促进了中国法治建设,但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基本观点,此方法割裂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割裂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本文在探讨中国行政法原则构建的体系中,也提倡从中国现实国情出现,来构建行政法原则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