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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全流程管理 提高银行贷款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完善贷款监管法规体系的需要

  
  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或多或少与《贷款通则》存废之争有关。《贷款通则》是在1996年由央行颁布实施的,是规范商业银行借贷行为的部门规章。但随着我金融改革的嬗变,《贷款通则》越来越不适应银行实务的需要。譬如,银监会《并购贷款业务指引》就已经突破了现行《贷款通则》里规定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而所谓股本权益性投资,则涵盖了并购贷款。银监会颁发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也更新了《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通则》第16条规定的“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在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早已突破了这样的规定,债权减免,不仅是利息,本金减免也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央行、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机构早已讨论废止《贷款通则》,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明确结果。因此,在废止《贷款通则》之前,银监会分别制定有关贷款的并购贷款、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等规定,在实质上取代《贷款通则》,不失为一条可行的“曲线救国”道路。

  
  三 制定该办法有什么重要作用

  
  (一)可以有力促进依法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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