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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体经验的反批判:为合议制裁判辩护

  
  4、关于“决策能力较弱”。张文谈到决策能力的问题,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中国这样的司法机制下,法官都还是按照公务员来管理,甚至还需要向政府负责。很多大问题都还没有解决,合议庭这样一个小问题也就不着急了。同时,所谓的社会经验和法律经验丰富程度,实际上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并不是年龄高的就丰富。同时,基于我的立场,不让我们这些学法律的学生出身的上岗,也不一定效果就好。同时,个体决策能力不强,正成为层层把关的理由,正如您前文所述“裁判文书签发需要逐级审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5、关于“交互方式不明”。无论怎样,应该先由承办人先发言,其余顺序都不是大问题,一般规律是有行政职务的其他法官最后发言,这些有行政职务的一般也都是审判长。因为无论什么事情总有具体经手的人,承办法官对了解的比较全面,需要由他来传递信息。张文的意思好像是说,承办法官先发言了,其他法官因为漠不关心,就随便附和。如果真是这样,那也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是素质的问题。

  
  6、关于“集结规则单一”。针对张文在这段中的“首先,少数服从多数不行”。笔者要说的是,难道少数意见就行或者搞一个更复杂的程序?请问什么程序?2比1不行,多大比例行?这有归结到前面提到的合议庭到底需要多少人。张文说不敢妄下论断,可读者分明看到了结论,却看不出逻辑。针对张文的“其次,什么平局怎么处理” 等等,令人费解的是,按照张文前面5个问题的提出理由,应该不会出现这种局面——因为按照张文的理论其他合议庭成员都会随声附和承办法官的,怎会平局,应该是一边道吧?!这暴露了张文理论假设的随意性。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所以必须作出决断,如果真出现了张文假设的情况,可以上报审委会,增加决断人数,很快就会解决。而不是像张文说的“形合实独问题很严重”。法官不会傻到自己的意见没有形成多数意见,就坚持己见作出判决。因为如果这样,出了问题那就真是自己负责任了。因此,不会出现张文所说“投票悖论”。

  
  7、关于“决策时间受限”。您低估法官的办案的智商了,16天足够了;如果时间不够用可以申请延期,手续并不复杂;还不够这项审限早改了,民事诉讼就是一审6个月(刑事程序经过警察、检察官,然后才到法官这里处理,已经有前面的2重把关了)。合议庭成员都要参见庭审,而后参加合议,发表意见之前还先听承办人汇报案情,怎么就不能评议?!况且,如果这2个职业法律人听不懂,那么裁判结果出来以后,其他人更没有资格发表意见了,他们更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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