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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体经验的反批判:为合议制裁判辩护

基于个体经验的反批判:为合议制裁判辩护



——与张雪纯博士商榷

王梓臣


【摘要】实践反对理论
【全文】
  
  最近,笔者读了张雪纯博士发表在《法学家》2009年第3期了的大作,文章名字叫做《我国合议制裁判的缺陷及其完善——基于决策理论的分析》(以下简称张文)。张文对合议制裁判的批评,展示了作者理论功底的深厚,深感佩服。但是,窃以为作者对当下法院内部合议庭运行机制未必十分了解。回应一下,写下如下文字,当然我这算不上学术,只是告诉读者我眼中的合议制。笔者读过几年法律专业,现在正是一名法官,因此,对合议制是有发言权的。同时,受限于学识和时间,现在还没准备长篇大论地反批评。仅仅从感性上叙述,或叫对话式答辩。

  
  张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决策理论,决策理论再好,也得推出正确的结论才行;第三部分主要讲的是如何完善合议制裁判制度。第二部分查找的问题,笔者都不同意,所以就没有探讨决策理论或完善对策的必要。针对张文的第二部分“二、我国合议制裁判存在的缺陷”中所谓的缺陷,反批评如下:

  
  1、关于“决策目标模糊”。裁判包含判决、裁定和决定,无论是程序上的特殊问题,还是对实体纠纷作出裁断,这些都是决策目标。民诉法规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张文设问是不是对所有案件的细节都要进行评议?!笔者觉得这个疑问,完全是没有实际进行过实务操作的理论家的语气。举个例子驳斥一下,比方有人对我说“吃饭吧”,他也未具体说明吃饭包括那些内容,是不是我只吃米饭就不能吃馒头,只吃主食就不能吃菜、不能喝汤,是不是饭里有沙子不能吐出来。这不是灵活掌握的问题,这是实际操作的问题。

  
  2、关于“群体规模偏小”。张文指出,合议庭是3人以上,但3人不合适。那么,请问:多少合适?一个中级法院每个庭也就10人左右,如果每个案件都需要5人甚至7人,其他案件怎么审理?其他工作怎么做?既然张文指出这样组合人数“偏小”,让人以为下文提供的建议应该是“搞大”,可是后文“三、2、强化法官独立裁判”竟然是搞的更小——一人独任,这难道不矛盾吗?!

  
  3、关于“群体意识过强”。需要特别提及张文中的一句话“人与人之间一般缺乏进行论辩式交流的习惯和思维方式”,笔者现在的反批评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法官恰恰不是或者至少理论上不应该是一般人。据我所知,各个合议庭经常产生讨论和争辩,这是事实。除非法官徇私,一般会尽可能的向其他合议庭成员传达准确的信息,并且,期待得到他们的反馈意见,因为这样才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我们都想办工作办好呀。张文说非主审法官漠不关心别人的案件也不对,根据博弈理论,我这次关心你的案件,下次你也关心我的案件。一个人除非不想好好工作,一般都期待得到正常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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