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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

  

  对违法行为进行防卫是一项基本权利,而为充分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基本人权,有必要承认正当防卫中也存在权利冲突,只不过此时的冲突不发生于防卫权与“违法行为”权利间,而存在于防卫权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人权中。此两项权利的对抗产生了正当防卫制度中防卫“当”与“不当”的问题。而判断“当”与“不当”则是对权利冲突进行综合判断的过程,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化使这一判断过程更加严密。


  

  (五)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也属于“正”对“不正”的问题,表面上也没有权利冲突问题。它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加以扣留、毁损的行为。我国现行法未规定自助行为。一般说来,自助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须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允许,行为人所采取的方式适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也应该进行类推适用利益衡量、比例原则进行判断[14];须于事后立即请求公力救济。


  

  与正当防卫类似,为了保障不法行为人的基本人权而创设的自助行为,本身就可构成自助行为权与不法行为人的基本人权之间的冲突。现代国家垄断了暴力的行使,不允许任何人通过自己的力量实施法律。对物或人施加暴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原则上被禁止。其中,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为不到万不得已不能行使自助行为权,而即便行使自助行为权,也应该在对自助权利与相对方的权利冲突中进行妥当的平衡才能得出自助行为是否免责的结论。


  

  三、作为新型法律方法的权利冲突


  

  由上可见,与其说权利冲突是疑难案件、正当事由,还不如说其表现为新型的法律思维方法。比较起传统思维,这种新型方法存在以下特点:


  

  (一)基本预设不同


  

  传统侵权行为以单方(受害人)权利为中心思考问题,而法律关系是权利的法律表达方式。一方的权利总与另一方的义务相对应,义务确定了权利的范围,为法律上的“当为”,给权利主体创设了一个排斥他人干预的领域。因此权利通过法律关系赋予了主体对义务人的“优先(地位)”。由此展开的法律推理是以“确认权利”为前提到权利被侵害后的“侵权行为”以致于“保护权利”的单向作业。


  

  在权利冲突视野里,任何权利起码要以他人持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当事人之间是平等关系而非劣势对优势的服从关系。权利本身就是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由、利益关系的产物。”“权利可以被理解为人的行为的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15]利益之合法性也是在权利冲突中判定的,必须借助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而实现。诚如霍姆斯(Holmes)大法官所言,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达到平衡的边界,并不能事先通过某个普遍适用的公式来决定[16]。权利冲突能真正 “以平等对待冲突双方的权利为起点到通过权利位阶选择高位阶权利予以优先保护”的双向选择机制。而正是这种双向选择机制才可以真正实现对双方当事人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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