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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

  

  (二)权利冲突中存在违法性判断难题


  

  权利冲突以双方都具有合法权利为前提,当双方都主张这种权利时,这种合法性主张之间的矛盾势必导致权利冲突中的合法性判断难题。违法行为的识别属于法律上的判断活动。这一思维认知活动必定存在难易程度之分。依此为据,我们可将违法行为区分为明显违法行为与非明显违法行为。所谓明显的违法行为指违法程度以及违法后果严重,法官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或社会一般经验判断,从权利人遭受损害等事实本身,很容易就可以判断出行为的违法性。凡属明显违法行为者,例如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均不应属于权利冲突行为。将明显违法行为排除与权利冲突之外,符合法律、社会一般经验的要求,避免权利冲突行为的无限泛化,醇化了权利冲突的概念,也有利于我们通过研究疑难案件发现权利冲突的一般规律。非明显的违法,双方违法程度基本相等或者高低难以区分,此类行为可以按照权利冲突行为对待。


  

  1.因生活经验与法律规范脱节而产生的非明显违法行为。法律的适用不能脱离法律之外的因素,也从无“纯法律”之类的东西。违法性判断属于一个生活经验与法律规范相结合的过程,归责过程本身就存在两个层面,即行为人日常语言世界中事物的层面以及法官专业语言世界的形上层面。[5]违法行为的明显性既应符合依生活经验判断,也应表现为依法律规范判断得出的结论。通常情形下,一个有经验的法官是能够将二者统一起来的。然而规范世界毕竟与生活世界不同,依据生活经验判断违法性可能与依据法律判断违法性不同。例如,2001年,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方,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门庭冷落,生意无法经营下去,不久改开花圈店。李坚对周林生意红火有气,便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饭店相邻的一侧,但并没有逾界。周林发现后,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生意,用一张薄席拦在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不能直接看到摆放的花圈。但是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屋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周林的生意日渐萧条。[6]此案如果按照一般生活经验,法官很容易得出被告(李坚)的行为是违法的。但遍寻我国现行民法,并未出现所谓有关“侵害企业经营权”的规定,此时被告法官需综合周围一切因素特别是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等进行利益衡量,而为避免偏袒任何一方的权利,法官不宜根据生活经验直接认定李坚的行为是违法的。


  

  2.依“权利侵害”有时难以判断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损害,并存在因果关系即为违法。然而,依权利侵害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并非简单易行。首先,权利的边界经常存在模糊、交叉重叠之处,侵害权利的违法性判断的复杂性在所难免。其次,权利外观的公开性程度是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侵害的重要依据。而只有那些具备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权利,才易适用结果违法加以判断。然而,即便是权利外观较为明显的权利,有时候也存在难以辨明权利真实情况的情形。法国学者认为“通常事实表面状况是实际存在的权利的表现,但有时却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表明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错综复杂,经常隐晦不明。真实情况可能要经过详细的研究,甚至需要一个或多个诉讼程序才能被认知。因此,真实的权利状况未被事实揭示并不是不可能的;相反,可见的事实状况似乎与某一权利的行使相对应。但实际上该权利是不存在的。”[7]例如,在知识产权冲突中,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均进行了登记,仅依权利的外观难以判断谁侵害了谁的权利。此时,法官应承认两项权利间存在冲突,按照权利冲突规则处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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