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以全新的执法理念应对多变的司法实践

  
  三、司法认定中借助刑事推定的原则应该坚持

  
  经济犯罪案件一定程度上有别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在认定过程中经常呈现错综复杂之特性,其犯罪主体构成、行为方式、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以及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方式方法和办案协作等诸多方面都有自己独到之处,并且经济犯罪日益凸显出智能性、专业性、隐蔽性、多变性之特点,由此相对带来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难、取证难、缉捕难、追赃难、起诉难的一系列困难。司法实践单纯依赖固定的法律条文框架,难免要有相当一部分危害严重的经济犯罪得不到有效打击。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因此而背离罪刑法定的原则,从现实角度看,包括我们侦查人员在内,每个人都不可能亲历犯罪的全过程,所谓的证据只是事后的补强和还原,但是几乎无法将事件复原到原原本本的状况;再之,经济犯罪案件构成大多又要求具有主观要件相匹配,而主观方面又是见诸于行为人心理的反应和活动,决定了很难从其口供中挖掘出来,即便获取了,也只是言词证据,极不稳定,依靠有限的司法资源和现实的侦查模式,某些情况可能永远无法加以认定,如何突破这一制约瓶颈,更好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由此,推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得以彰显,所谓推定就是在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已知事实、相关知识、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由已知事实推论出来未知事实真伪的结论的一种证明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利用推定的方法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只能是一种间接的、辅助的方法,换言之,是不得已而为之。在常规性证据证明方法受阻的情况下,才启动和运用推定的证明方法,而运用得当,又不失为一种有效补充的证明方法。但推定绝不等同于类推,类推已被法律所禁止,类推只是按照常规思维方法进行推导的过程,而推定强调的是确定,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范畴。在此次研讨班中,推定再次被推崇和鼓励,其实早在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已经明确了行为人在实践中的七种情形之一便可据以推定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通常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一种意识形态,难以据实认定,而此次研讨班上,关于集资诈骗犯罪中具有八种情形之一便可推定为成立,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共识。一是骗取资金后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不具有归还能力的;二是骗取资金后逃跑的;三是肆意挥霍骗取资金,实践中泛指扣除正常的花销、开支之外的部分;四是使用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六是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的,以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是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八是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情形。洗钱犯罪越来越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洗钱犯罪关键是认定行为是否对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明知。伴随大量毒品犯罪及群众深恶痛绝的贪腐犯罪,如果不对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施以惩戒,势必影响中国打击经济犯罪进程。所以实践中认定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明智至关重要。此次研讨班共列举了七种情形,被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吸纳,对于明知的内容,应包括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解释》对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明知”的认定问题以细化的方式列举了种种推定明知的情形,一是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移或转换财物的;二是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移或者转换财物的;三是没有正当理由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移或者转换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是协助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但可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但与此同时还必须附加一个前置性条件,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明知的除外,充分赋予了行为人行使辩护的权利和推定原则运用的谨慎性、公允性。此次研讨会上还列举了虚假广告罪中广告的发行者、经营者关于具有明知的问题,基本上所有嫌疑人到案后都要失口否认具有明知,那么如何引用推定,简单的是只要运用相关的广告法规条例即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中有关条款已经详尽细化了禁止发布的内容、行业、方式、范围及审查形式,做为专业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此应该完全有义务必备做到明知的,无需通过侦查来认定是否具有明知,只要违背了相关的禁止性条例,便可直接推定其具有明知,一是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有利于规范此类市场的良好养成。上述种种推定方式,虽然只是几例的列举,但足以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启示着我们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反侦查意识的普及,犯罪复杂化、疑难化的加剧,会有越来越多的案件,给发现、求证的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冲击,引入刑事推定的原则,不可避免地成为现实选择,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公安机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的同时,从教条化机械性的僵化执法中解放出来,开拓视野,不断启发法律智慧和精深的法律素养,洞悉立法精神,深刻领会法律内涵,在紧紧依靠和发挥强有力的侦查工作基础上,让更多更扎实的证据,更好更准确地与推定原则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情理法的和谐兼容,较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此,刑事推定原则恰如其分的运用,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创新坚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