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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新的执法理念应对多变的司法实践

  
  二、强化侦查理念推动固化证据意识应该坚定

  
  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能与权限。依《刑事诉讼法》第82条“侦查”用语的含意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诉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并专门用了一章十节47条,细化了有关侦查的种类、方式和原则,由此可见,侦查,应该成为我们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永恒主题。此次研讨班,众多同仁提出了司空见惯的问题,为什么案件在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期的诉讼出口出现不畅,常见的是公安机关定性的意见很难被检法两部门所接受和认可,换言之,一定程度上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双方存有不同的分歧。对此,大家经过反复讨论,一致认为应该深刻反思,从源头上查找原因,从细节中寻觅纰漏,还是我们的办案过程中存在着或多或少这样那样的瑕疵,如果我们将案件铸造得天衣无缝,检法也没有余地去争议。不要一有分歧,或者一发生退捕侦查的情况,就怨天尤人,就无理地归责检法过于苛刻、为难、挑剔,甚至无端去怀疑检法人员受到了外界人情的干忧左右,尚需我们脚踏实地全面细致做好我们的本职侦查工作。此次研讨班上,有地区同志就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出,参加存款人员100余人,已经达到刑法的追诉标准,但是当地检察院在这存款的100余人是否属于不特定公众的问题持有异议,未予批准逮捕,给我们授课的老师坦言,应该毫无理由地去围绕这吸存的100余人中逐一展开调查,用调查结论最终确立能否认定是否属于不特定公众范畴。离开了侦查,就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字之书。还有地区同仁提出他们过去曾经的判例,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客观上也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较大损失之结果,而且数额也符合追诉之标准,可最终法院还是将其排斥在了定罪门槛之外。究其因由,只有也只差一个,那就是非法占有之目的,因为在贷款诈骗犯罪中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我们在侦查阶段没有收集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相关证据,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属于证据不足,与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原则有所差距。通过对其他及自身所侦办的些许案件的剖析、反思与检讨,都在一定程度中暴露出来我们侦查中的缺憾、不足与弊端所在,过去那种单纯认为检法对待案件持有求全责备的心态是狭隘的,没有从换位的角度去思考,没有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去构想,没有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召唤,不利于正常的刑事侦查的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完全应该以正常的心态、正确的观点去看待和解决司法实践诸如此类的分歧问题。关于证据的标准,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不同部门,其证明标准也是不尽相同的。立案的标准是“只要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且属于管辖范围之内的”;拘留的标准是“对于现行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并有刑诉法第60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逮捕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能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标准时,除此还另需查明刑诉法第137条规定的五类情况,而最后法院的判决尚需对上述证据进行全面复核,其相关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证属实以后,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案件进入到检法两部门其要求标准与公安机关是截然不同的,“存疑不诉”“疑罪从无”已经成为最终的司法判定原则。由此,不难看出,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由低到高、由精向精、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宽至严、由易而难的循序渐进过程,也给我们做为侦查一线的同志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即每一起案件都必需经过时间、历史、法律的推敲和检验,如果我们侦查过程质量低下,相应其结果就会半途而废。那么,究竟应以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标准做为侦查工作的导向呢?还是应该统一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基准上来,所谓确实、充分是要求我们在质和量两个方面同时达到相应标准,缺一不可。今年5月15日公安部举办的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建设电视电话讲座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所讲的一句话,简练精辟,即以法庭审判为标准。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不是破案,而是要绳之以法,需要我们将侦查无限度地延伸。“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被得以证实,并不是因为抓获到位,而是需要足够的证据,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犯罪没有得到证实,没有证据也就没有了犯罪。所谓的实事求是,在法庭并不是指客观上发生了什么,而是我们提供了多少可信充足的证据去证明发生了什么。所以,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与未被证实但又确实存在的犯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两者之间不能同日而语。缩短这一距离,需要的是证据,依靠的是侦查,从这个意义上讲,各级侦查部门可谓是任重道远。努力贯彻刑诉法之规定,摒弃传统存在的重抓获、轻破案;重破案、轻诉讼;重诉讼、轻结果的片面思想。公安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要着眼长远、以超前的思维,牢固对立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大局意识、法制意识,深刻把握刑诉法“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精髓。认真用足用活法律赋予我们的侦查权限,用有效的侦查去固化证据活动,用有效的证据去推动侦查工作的全面展开。依靠侦查效能去主动及时、全面客观、深入细致、依靠群众,依照法定程序依据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去收集、固化、运用证据,认真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单纯的客观归罪,先入为主,以偏概全。需要的是脚踏实地,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侦查技能,推动办案质量的提升。如此,依靠强有力的侦查去固化证据,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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