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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与刑事政策

  

  可见,保安业虽然在我国已取得合法化地位,但它仍然存在一系列制约其健康发展的问题。鉴于社会对保安的需求仍在增大,建议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启动保安专项立法,通过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安法》(或者《保安条例》),明确规定我国保安业的性质、地位,保安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使用,保安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以及保安公司与公安机关、保安公司与保安协会的关系,等等。


  

  2.私人侦探的出现及其发展。“私人侦探”是指通过公开或秘密的调查活动去获得情报或证据的民间组织或人士。它既不是官方的机构,也不是律师等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我国当代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是1992年在上海成立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后由于公安部发文规定禁止设立私人侦探公司,这个机构被取消。对私人侦探业的规制恐怕应当换一种思路,那就是:在默许其存在的同时,要从反面来尽可能地对其消极一面予以防止,如通过政策性文件明确和重申私人侦探从业过程中哪些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它们各自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还有的则可采取对相关问题的规制,如证据采信规则、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之平衡等,进而达到对私人侦探业的制约。


  

  就本文而言,这里与其是要找出一个对待私人侦探业的正确方案,还不如说是要提醒读者关注这样一个现象:在时下中国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私人侦探业的诞生和存在有其社会根源和市场需求,立法者也好,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也好,他们的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能脱离社会环境去创造法律和政策,只能顺应时势去反映社会要求,并在此前提下发挥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作为决策者,如果不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其制定出来的政策就会因脱离现实而严重碰壁,要么无法实现,要么强行推行也要付出巨大的成本。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行政权力从社会—经济领域的部分退出,社会生活的逐渐非政治化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育,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性分化开始进行,中国市民社会也正在起步营建。”[14](P11)随着中国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壮大,我们有理由相信,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在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曾几何时,由民间慈善组织来开办戒毒所是不现实的事,但现在已经在我国一些地方试行并取得较好效果。而西方一些国家出现的监狱私营化现象,至少现在在我们看来还不可思议,但如果有一天,私营改造公司真的迈进我们的监狱大门,或提供技术服务,或开办矫正设施,既省钱又改造效果好,我是不会太惊讶的。(注:手上一则报道也报道了英国有私人监狱:由于国家监狱管理不善,加上监狱耗资巨大(每关押一个犯人的年平均成本为2.7万英镑),在押人犯不断上升造成安置困难等原因,在1986年撒切尔夫人执政时期,英国便开始探索监狱的私有化道路。1991年,英国正式通过“刑事裁判法”,拉开监狱私有化的帷幕。目前,英国共有11所私人监狱,其中1/3由全球第二大保安服务企业——丹麦运科公司管理,私人监狱在管理上要受到内政部监狱服务局等部门的监督。参见许安结:《英国有私人监狱主》,《环球时报》2003年6月18日。)


  

  三、社会转型与刑事政策的价值


  

  (一)刑事政策的价值简论


  

  一般认为,价值是客体在与主体需要的互动关系中产生的有用性。价值的基础在于客体的固有属性,但客体的固有属性本身并不就是客体的价值,只有与主体需要相联系,客体才能体现、发挥出其对主体的价值,也才能说客体具有有用性。


  

  对于源于“价值”这样一个深奥的哲学范畴的“刑事政策价值”概念,本文不准备在此展开讨论,仅以以上介绍作为提供给读者进一步思考的引子。下面,让我们来关注一下刑事政策的价值到底有哪些。


  

  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包括自由、正义和秩序。另有学者进一步对古典主义刑事政策思想、实证主义刑事政策思想、新社会防卫论刑事政策思想的价值(目标)分别作了论述。例如,该论者认为古典主义刑事政策价值(目标)以保护自由、平等等个人权利为基本出发点,但在正义与程序的价值选择上功利主义与报应主义有所不同,功利主义强调一般预防,注重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因而忽视或轻视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的正义;报应主义虽然也主张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但他们始终把正义摆在第一位,对社会秩序的保护自然就放在了次要的价值地位。[15]还有学者以人的需要为“支点”,根据需要的内容与主体的不同,将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人的需要分为经济性需要、伦理性需要两个层次和秩序性需要、个体性需要两个侧面,进而得出与之相对应的效率、公正与秩序、自由四个不同层次和不同侧面的的价值目标,并提出“在法治的框架内,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应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与‘秩序优先,兼顾自由’的模式”。[16](P83)


  

  笔者基本同意围绕秩序与自由、公正与效率这两组范畴来讨论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至于何者应当处于“优先”位置、何者只能处于“兼顾”地位,理论上完全取决于论者本人的观点。但从刑事政策的实践看,显然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统治者所追求的刑事政策目标也是有所不同甚至是截然不同的。另外,在这两组范畴之外,恐怕还有值得挖掘之处,例如,我国近年来在司法文明化、人道化方面从中央到地方相继推出的一系列措施,如给犯罪嫌疑人戴头套、在法庭上给犯罪嫌疑人摘掉手铐,允许死刑犯刑前会见家属,不再强制囚犯剃光头,对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实行听证,对部分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允许其配偶前来监狱、劳教所“夫妻同居室”过周末等,可以看作是追求文明和人道价值目标的政策。可见,价值的划分是可以多维度的,不宜简单地以粗概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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