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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3.指示性,即票据是指示有价证券。前文已经指出,根据有价证券上有无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分为记名有价证券与无记名有价证券。但除了这两种基本分类之外,还有一种指示有价证券。所谓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可以由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人或该人所指示的人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证券。它与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的不同在于,记名有价证券只能由证券上记载的特定人作为权利人行使证券权利;而无记名证券则不指定特定人为权利人,凡正当持票人或来人均可行使证券权利。在通常情况下,票据均记载权利人名称,但同时又允许该人通过背书的方式指示他人为新的权利人。[6]因此,严格来说,票据不能被一概界定为记名证券或者无记名证券,它实质上是一种指示有价证券。

  
  4.债权性,即票据是债权有价证券。前文已经指出,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的性质,可以分为债权有价证券、物权有价证券与社权有价证券。票据是债权有价证券,它所表彰的财产性权利,属于一种金钱给付的商事请求权,从民法财产权的角度观察,在性质上应界定为债权,因而票据是一种债权有价证券,自无疑问。

  
  5.金钱性,即票据是金钱有价证券。前文已经指出,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客体是否为金钱,可以分为金钱有价证券与非金钱有价证券。票据是一种金钱有价证券。票据虽然是一种债权证券,但是,它与诸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等债权证券有所不同。票据这种债权平整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因而,票据这种债权证券又被称为货币证券,而诸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是为了筹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一种还本付息的证券,因而被称为资本证券或者投资证券。[7]

  
  6.无因性,即票据是无因有价证券。前文已经指出,根据有价证券法律关系与其基础之原因关系是否分离,可以分为要因有价证券与不要因有价证券。票据是无因有价证券。所谓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只要权利人持人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8]易言之,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均有其特定的原因关系,但票据上权利一经发生,即与作为票据上权利发生原因的证券外法律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其影响。[9]因此,票据是无因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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