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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二、票据的性质

  
  根据前文对票据的定义来看,票据属于有价证券,它具有有价证券的全部特征。例如,票据体现的权利具有财产价值,权利与证券紧密结合,票据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都必须以证券的拥有为前提,票据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但是,票据与其它有价证券相比,除了具备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属于自己特有的法律性质。商法或者票据法著作、教材,对票据的性质或者特性均有涉及,但要全面分析票据的特性,我们认为,应从有价证券的分类以及票据法的规定入手进行通览。据此,票据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绝对性,即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前文已经指出,根据证券与权利可否发生分离为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移转、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由此可派生出票据的提示性、交付性和交回性等三个性质。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权利人在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如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时必须提示票据;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付款时,也必须提示票据。票据的交付性,是指票据权利人如要移转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将票据实际交付给受让人。票据的交回性,则是指票据权利人在实现了权利即从票据债务人那里受领了票据金额以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票据债务人。如果持票人不交回票据,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5]简言之,享有票据权利,必须占有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实现票据权利,必须交回票据。

  
  2.设权性,即票据是设权有价证券。前文已经指出,根据有价证券与权利发生时间,可以分为证权有价证券与设权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在证券作成之前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的同时才发生的。简言之,没有票据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下,票据法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中的出票行为创设的,在出票行为完成之前,仅可能存在作为基础关系的债权,但不可能存在作为票据关系中的票据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票据是一种设权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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