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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李绍章


【全文】
  
  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繁荣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来看,学者们多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票据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当时欧洲各国的商事交易极为发达,商人们为避免货币因交通不便带来的携带困难,通常以现金到货币兑换商处换取一张凭证,依该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支取当地通用的货币。这种凭证即为票据的萌芽。到了现在,票据成为“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1]

  
  一、票据的概念

  
  那么,究竟什么是票据呢?我们认为,探讨票据的概念,需要从证券以及有价证券的概念入手。证券,实质上乃表彰私权利之书据;有价证券,指具有财产价值并且可以成为交易客体之证券。有价证券与权利紧密结合、融为一体,要行使证券表彰之权利,就必须拥有证券,可以为所有,也可以为占有。

  
  学理上,根据不同标准,有价证券可以划分为若干种类。根据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之享有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前者以占有证券为享有权利之必要要件,丧失占有即不能享有权利,后者虽也以占有为享有权利之要件,但丧失证券之占有,并非绝对不能享有权利;根据有价证券与权利发生时间,可以分为证权有价证券与设权有价证券。前者权利发生在前,证券发生在后,后者则为证券与权利同时发生。根据有价证券上有无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分为记名有价证券与无记名有价证券。前者证券上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后者则未记载任何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的性质,可以分为债权有价证券、物权有价证券与社权有价证券。前者所表彰权利为债权(如债券),中者所表彰权利为物权(如钞票),后者所表彰权利为社员权或者社权(如股票)。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客体是否为金钱,可以分为金钱有价证券与非金钱有价证券。前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金钱,后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物、劳务以及无体财产等非金钱形式。根据有价证券法律关系与其基础之原因关系是否分离,可以分为要因有价证券与不要因有价证券。前者又称为有因有价证券,其法律关系与原因关系不能分离,后者又称为无因有价证券,其法律关系与原因关系截然分离。[2]

  
  票据是一种典型的有价证券。商法或者票据法教科书一般都从广义和狭义两种意义上来解释票据的概念。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者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例如,发票、提货单、仓单、股票、汇票、本票、支票等即属于广义的票据。而狭义的票据通常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该类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3]在法律上或法学上所说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仅指狭义的票据,即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4]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显然,我国现行票据法所指的票据系指狭义的票据,本章对“票据”以及“票据法”的阐述,亦从狭义角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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