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要明确复出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要进行严格考察;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等等。与这些程序相衔接,“问责干部”的复出,也必须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包括复出的提名程序、考察程序、讨论决定程序、公示程序等等。通过程序的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整个复出任用中的实现。完善当前干部任用的议事规则和投票机制是核心,改变目前干部任用走形式的状况。程序的正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规则的抽象性和普遍性所带来的局限性。
三是加强对被问责官员的跟踪考核。政府绩效考核指标考核体系是评价政府及公务员政绩的标准,也是对政府及公务员问责后复出的依据。而现有的政府考核制度是一种粗线条的制度安排,侧重定性的评估,考核中的随意性、主观色彩比较浓,考核主体仅限于政府内部,透明度较低,从而不可能为行政问责制度提供完全合理的标尺。因此,应该对原有的政府考核制度进行创新由原来的只是内部考核,转变为面向社会进行公开评估由原来的只是政府自我考核,转变为社会、市场、主体评估与政府自我评估相结合由原来考核过程的“暗箱操作”,转变为建立一套可为社会和市场主体掌握的公开评估指标体系,由原来政府对考核结果具有支配权,转变为社会和市场主体对评估结果具有决定权,从而使得评估具有权威性。
四是公众参与民主的推进。一些“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甚至是异地升迁,之所以在社会上引发“问责风暴是一阵风”的广泛质疑,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官员复出的原因、条件和程序不清楚。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在“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中的缺失,使得“问责官员”的复出过程蒙上了神秘色彩,也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留下了一块群众监督的真空地带,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官员复出任用中的民主权利。尽管现在干部任命,征求群众意见是必要的一环。但通行的做法是组织部门通过谈话等方式,收集民意。但在常委会或全委会投票时,民意的结果却是保密的,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这种做法表明,在现有的干部提拔中民意没有发挥作用,只是走了形式。把选拔任用干部满意度民意调查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民意调查结果和民意采纳情况应该向社会公布,从而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