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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道德情感与死刑

  
  (二)谴责

  
  在道德上有一种流行的主张,即认为,多数者有道德上的权利决定所有人如何生活。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道德民粹主义”。因而道德的多数就可以基于多数的力量而谴责道德的少数,并确信自身所主张的利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严重的犯罪中,对犯罪分子的谴责是跟死刑适用的支持密切相关的,谴责的目的是为了制造“民愤”而主张死刑的适用,因而对犯罪分子的谴责,带上了强烈的感情因素。但问题是,道德的多数如何能够决定道德的少数如何生活?在民主的现代社会,多数决原则是其核心,但是不能就此关上批评的大门或者说无视异议者的声音,无论道德上还是法律上。民主社会不一定是最完美的社会,但一定是最现存制度下设计最精巧的社会。民主社会的发展尽管很多时候是靠大多数人的意志而行事,但若是没有一种对待异议者的宽广情怀,那么就会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无疑又跌入了专制的深渊。更何况在死刑的问题上,究竟有没有形成道德多数还是一个未知之数,我们不能仅凭几个人的支持就认为道德多数支持死刑,或许沉默的多数是不支持死刑的。我们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受到大众的广泛支持,也没有证明死刑受到大众的广泛唾弃,因而在这里是存疑的。然而就算死刑得到了道德多数的广泛支持,我们还需要理清以下四点:

  
  1.道德多数是会变化的,如果我们要证明死刑适用的合理性,那么就要证明现在的道德多数也是赞成死刑的,而不仅仅证明死刑被支持的当时,道德多数支持死刑;

  
  2.即使道德多数支持死刑,也应当证明死刑的支持已经充分考虑了道德少数的意见,并且对于死刑的支持是道德多数自愿做出的及构成道德多数的成员可以随时转向而不受阻扰;

  
  3.沉默并不能唯一地解释为对道德多数的支持,也可能是对道德少数的支持,还可能是保持中立。在死刑的问题上,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更多的人保持着沉默;

  
  4.道德多数的支持并不能证明法律对死刑的看法,道德多数的支持只是为法律选择适用死刑提供了一个可选理由,但不是唯一或决定性的理由,除了道德理由外还有其他的非道德理由。与对死刑的支持相对应的是对犯罪的强烈谴责,这种谴责是道德上的谴责。谴责是由个人根据自身的感情好恶或者说是根据自身的偏好而发出的,其发展的方向是“民愤”,因此谴责的标准乃在于个人的感情好恶,这种感情好恶的结果是每个人对犯罪分子的谴责都可以自主地发出,而且具有迫使犯罪分子屈服和说服其他人的天然趋势,但是这种迫使和说服除了一些一时的感情冲动外实在是别无其他的。法律需要的是稳定的规则而不是变动不拘的情感,法律考虑道德情感绝不是法律的幸事,因为我们除了在这里发现道德对其意志的强加之外,并没有很好的理由支持死刑的适用。

  
  (三)结论

  
  道德情感,没有能够提出支持死刑的强有力理由,除了个人的变动不拘的意志外别无其他。因此,在死刑的问题上,用所谓的“国情”问题来论证从来都是没有说服力的,对于死刑的支持我们需要其他的充分理由,但是本文并没有证明死刑的废除就是正当的,本文只不过证明了用“国情”即所谓的“民愤”与“道德情感”来证成死刑的正当是欠考虑的,“民愤”与“道德情感”只不过是变动的个人情感而已。所以,无论是死刑废除论者还是死刑支持论者,要想证明死刑的正当与否需要其他的理由而不是以“国情”如此论证自身的主张。

【作者简介】
张仕吕,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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