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外解决机制的重新定位
机构数量的增加并不能称之为多元化,诉讼外解决机制即ADR,应当以便捷高效、定位明确、功能多样化为其本质。
1、建立互动型的调解机制
首先,行政调解应当退出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如前所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因为其“先天不足”,事实上形同虚设,因此不如废除。
其次,对于民间调解机构,目前从来源上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依托政府,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学会联合设立的纯公益性机构以及联合政府、保险公司、医学会而与医疗责任保险相挂钩的第三方机构。因此可以考虑从性质上将其分为两类,加以明确定位。一是依托医保专项资金,设立类似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第三方维权机构,有固定的医学、法学人才,利用其专业、法律上的优势代表患者与医院进行协商维权。这样可以尽量减小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力量差距,其范围涵盖了医疗事故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二是进一步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现有体制下,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事故相挂钩,因此保险公司下设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普遍采用先鉴定后调解的方式。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是调处一般社会矛盾,因此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纠纷,比如医院服务态度不好等进行调解。
第三,改进法院庭前调解,有效利用委托调解,合理分流案件。法院在受理起诉之后,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依托所在地方的医学会专家库,邀请特约调解员,在对案件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责任加以初步明确,然后再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或者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保险公司下设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建立简便快捷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
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建立医疗纠纷仲裁面临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但仲裁确实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很好的途径。
首先仲裁具有专业性的优势,仲裁员一般由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的行业专家担任,首选经验丰富的医疗纠纷律师及司法鉴定专家。其次由于其专业性,医疗纠纷仲裁可以从对鉴定的依赖当中摆脱出来,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同时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而司法审判则存在一审、二审、再审等,案子可能陷入久拖不决,程序难以快速终结的困境。因此仲裁具有高效快捷的优点。第三,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利于替患者保密,同时也有利于为医患双方营造理性、和谐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