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2日,山西省成立了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是全国首家省级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机构。之后在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北京等地纷纷出现了依托于司法局、居委会、医疗保险公司或纯民间性质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只是期间运营比较成功的却寥寥可数。北京的两家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由医疗责任险的两家试点公司“人保”和太平保险在2005年分别成立,情况似乎好得多。但依托保险公司设立的调解机构,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它们都向保险公司收费。“尽管对医院和患者都不收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完全民间、公益的。”[2]同时我国有着数量众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说,调解资源丰富,但是这些调解机构普遍面临着专业知识缺乏、经费拮据的状况。
3、诉讼。诉讼是最为权威的一种解决方式,本应当是最为医患双方所认可的。但是诉讼方式并不被认为是解决医疗纠纷最好的方式[3],一方面诉讼成本过高,金钱、时间、精力的大量投入与医疗纠纷的胜诉率低的差距,使得医疗纠纷的解决结果对当事人而言往往得不偿失;另一方面,诉讼中的激烈对抗使得医患双方本来脆弱的关系更加受到破坏,同时公开的审判程序将当事人的隐私暴露于众,使得许多当事人难以接受。
三、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当前的医疗纠纷解决体系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但由于医疗案件的专业性,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同时专家证人制度的缺位,导致法院在发现事实的能力上不足,进而致使法院判决过度依赖于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事实上代替了法院的判决。而鉴定结论中立性受到患者质疑,由此导致患者一方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同时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致使法院的判决缺乏公信力。2、各种诉讼外的解决机制,本应当作为诉讼的替代选择,以其便捷和高效,发挥防火墙的作用,但实际上其运作效率不被患者认可,传统的人民调解模式与探索中的法院调解模式存在功能上的重叠,其运作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进一步强化法院审判在解决医疗纠纷当中的作用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内,诉讼的职能定位就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主导和核心作用,对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形成、发展发挥促进和保障作用,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承担着法律导向、确立准则、传递信息、提供便利、给予支持等功能。[4]诉讼应当具备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西方法谚称:“纵然天崩,亦伸正义”,虽然诉讼的综合成本高,但是诉讼应当具备查明事实方面的优势,其公正性最受到当事人的认可。强化诉讼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比较便捷的方法是通过异地鉴定,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等途径来提升法院判决的公信力,而根本性的方法是变革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的职能,强化法院对于医疗纠纷中责任的认定能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