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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对外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对外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王屹东;何毓飞


【摘要】跨国界破产问题涉及到外国债权人、外国资产的深刻利益,进而涉及到本国和外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好各国之间的利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是目前国际破产领域最为关注的问题。作为跨国界破产领域的最新成果,联合国国际法贸易委员会的《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并不是为了统一各国的破产法而是旨在促进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本文介绍了该法所关注的一个方面,即对外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跨国界破产示范法》;跨国界破产;外国债权人
【全文】
  
  跨国界破产(cross-border insolvency)也称国际破产、涉外破产等[1],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随着贸易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发展,跨国界破产的发生与日俱增,在跨国界破产中公平而合理地保护外国债权人的权利,同时避免破产债务人的欺诈行为[2],对于增强跨国界破产案件在处理上的可预测性,促进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投资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1997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跨国界破产示范法》(Mode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以下简称《示范法》),该示范法对我国以后在跨国界破产立法方面的完善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对于跨国界破产仅在总则第5条中对于破产的域外效力作了笼统的规定,即按照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破产宣告。虽然新破产法原则上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但是它并没有为外国债权人参与本国破产案件的具体程序做出安排,也没有对承认外国法院破产宣告效力的具体程序做出规定,从这个角度而言新《破产法》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一样,是国内企业的破产法,而破产国际合作方面在我国仍然属于立法空白。而《民事诉讼法》第29章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但是较为笼统,没有考虑到跨国界破产中的复杂情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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