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缺乏法律信任
法律的至上权威正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础之一,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人们通过法律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难以实现屡见不鲜。一方面是现实中存在大量有法不依的现象,部分掌权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缺乏对法的敬重与忠诚。另一方面,实践中人们所目睹了诸多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必然怀疑甚至误解法律所蕴含的自由、正义等价值。可以说是现实增强了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感。
2.3法律工具主义观的泛滥
真正的现代法治意味着社会公众主动地参与法治实践、实施正当的法律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目前在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中“法律工具主义观”还相当强烈,通常只把法律作为非人格化任人摆布的“工具”,或者说只是徒有虚表的冷冰冰的文字。人们实施法律行为、遵守法律也仅仅是因为惧怕法律背后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和惩罚而已。长此以往,人们必将产生对法律行为的漠视,因为法律并不能实现人们所追求的利益和动机,这和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是相违背的。
3学者的反思:法律信仰的内在品格与形成法律信仰的内外在条件
在法律信仰者的心目中,法律是正义和力量的结合,是合理的社会秩序,是刚与柔、疏与密、宽与严的均衡配置,是中道的权衡,是正义的艺术,是执剑的女神,为人所敬仰、所赞叹。针对法律信仰的基础要素,山东大学范进学教授在《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一文中,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法律应当具备的内在品格:
(1)自由—人权性。是指法律的制定、运作都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主旨并最终使主体获得自由与平等。这是法律信仰的人道基础。
(2)效用—利益性。是指法律由于自身具有有效适用性而能够给社会主体带来切实的利益或某种好处。这是法律信仰的物质基础。
(3)保障—救济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保障社会主体的正当权益免受非法侵犯以及侵犯后及时保障权利主体获得最终法律救济的功能。这是法律信仰的司法基础。
承接以上论述,范进学教授对架构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分成内外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信仰主体的内在条件
(1)、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意识
(2)、主体对法律价值的感受、体认与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