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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信仰

浅论法律信仰



——为课堂讨论而作

司佳辉


【全文】
  
  序言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此文纯粹为法理学讨论课而作的读书笔记,全为摘抄名家著述,论述尚未完善,甚至有些逻辑错误,谨为抛砖引玉之作,望诸位指摘批评。

  
  1问题的提出:什么是法律信仰

  
  在冯天策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2现实的困境:法律信仰在中国的缺失

  
  由于法律本身以及由之衍生的司法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公民对法律的无知、偏见、怀疑、漠然,法律没有形成其所应有的权威和信仰。追溯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缺乏法律认同

  
  法制现代化建设促使了实践中立法的繁荣,使众多社会领域“有法可依”,但由于立法过快,立法质量却不一定高。面对铺天盖地而来的诸多法律规范专门法学家都时常陷入难以了解和通晓的窘境,更遑论普通社会公众。这就造成了一种不利后果,本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法律法规,却变成了空中楼阁般的“奢侈品”,也就不会认同法律所蕴含的价值,也就根本谈不上形成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从而也就表现出对法律的规避、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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