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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与劳动教养的“非正常”耦合

  
  第三,《通知》另一个为人所关注的焦点,就是与劳动教养的处罚手段相挂钩。虽然这种手段仅是适用于“曾因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过,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员,范围有限,但笔者还是对如此规定感到震惊。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极少采用劳动教养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了。其一,何谓劳动教养?“劳动教养“一词最早见于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后来几经发展,最终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劳动教养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方被初步确定下来并沿用至今。这部已经“试行”了二十七年的《办法》在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二,劳动教养的性质是什么?1982年的《办法》将其表述为“行政措施”,这是一个很不规范的称谓,不足以揭示劳动教养的本质。而学界对劳动教养的争论已经持续了许久,其间对其性质的认识也莫衷一是,行政强制说、行政处罚说、保安处分说等等观点纷纷粉墨登场,直到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对劳动教养给出了“行政处罚”的定性。虽然表面上已经有了明确的定性,但在这之后出台的《行政处罚法》却并未将这一貌似“典型”的行政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畴,不禁又让人跌入云里雾里。其三,劳动教养的困境为何?主要有三,一是没有被法律明确承认,定位模糊,缺乏法律依据;二是违反了法定主义、法律保留、比例、正当程序等多种基本法治原则;三是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格格不入,更是违背了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9条为代表的国际人权条约的有关规定。其四,劳动教养的命运将会怎样?目前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虽然司法化、行政化、刑事化、彻底废除等不同观点之间还在进行争论,但劳动教养显然正体现出一种在“冷处理”的逻辑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的不可逆趋势,这一趋势在自1982年的《办法》之后国家再未对劳动教养进行补充完善,以及逐渐废除与劳动教养密切相关的收容遣送等制度的动作中得到了较为清晰体现。总之,劳动教养制度作为责任方式之一出现在深圳市新近颁行的《通知》中,确实出乎笔者的意料!

  
  第四,上访与劳动教养耦合的原因。记得2003年9月,六位广东省政协委员联名发起了“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提案”;而在六年后的今天,劳动教养却在广东省境内被堂而皇之地赋予了崭新的历史使命,非但如此,还与同样处在风头浪尖上的“上访问题”做了一次制度性的“亲密接触”,这的确令人深思。据笔者的初步归纳,其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点。其一,虽然存在种种致命缺陷,但是劳动教养在我国当前仍是一项正式施行的行政处罚制度,1982年颁行的《办法》也仍未失效,这是耦合的前提条件之一,即制度可能性。其二,对一般的非正常上访的处理方式被定位为行政处罚,而劳动教养也早被正式定性为行政处罚,这就为上访与劳动教养的耦合提供了共同的平台。这是耦合的前提条件之二,即理论可能性。其三,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群众上访和正常上访转化成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急剧上升,特别在深圳这样经济发展迅猛、开放程度高的地区,这类矛盾更具备激化与放大的土壤,因此必须须采用一种在政府看来行之有效的方式对这类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理。这里所谓的“行之有效的方式”至少应当具备如下特征:一是具有较为正式的上位法规定,但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健全,这将为规定的出台提供了足够的自主空间;二是对实施程序的正式规制较少,这是政府在处理突发、紧急事件中所较为看重的特质之一;三是具有较为严厉的处罚效果,这无论是对已发事件的处理还是未发事件的预防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四是政府对于这种方式较为熟悉,有长期的实践经验,易于掌控、操作乃至变通实施。显而易见,劳动教养恰恰具备了以上四点,于是顺理成章地获得了“格外眷顾”。这是耦合的前提性条件之三,即必要性。有了以上三种“坚实的”前提性条件,再提供《通知》这一且不论正式与否的载体,上访与劳动教养制度的耦合就只剩下时间问题了,而这也终于在近日成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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