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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

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


陈桂明;王德新


【摘要】随着现代机器化大工业的发展和环境公害的频繁发生,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保护机制问题。但在诉讼法学理论上,传统诉权学说主要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中心来构建,公共利益长期被漠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长期依赖存在不可逾越的理论障碍。为了建立科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应当突破传统诉权理论,深入探讨环境公益诉权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这种努力可以从多元的视角展开,诉的利益扩张、公共信托、创设新型的环境权和公众参与理论等学说从不同角度为环境公益诉权的合理性提供了论证的基础。
【关键词】诉权;转型;环境公益诉权;理论基础
【全文】
  
  196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教授提出了著名的“公地悲剧理论”:公地是英国历史上由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无偿提供给当地的牧民放牧的一项土地制度。由于是无偿放牧,因此尽管牧民们明知草场上牛羊数量过多将导致草场质量下降,他们还是尽可能多地增加自己的牛羊数量。当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放牧,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1]“公地悲剧”昭示人们:私人利益总是个体优先考虑的对象并受到良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往往容易受到漠视和侵犯。当今世界,人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遭遇“公地悲剧”的重灾区,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是避免悲剧上演的有效途径。问题是,当空气、水源、草原等环境要素遭到破坏时,普通公民对此是否享有诉权?如果有诉权,它的理论根据是什么?探讨环境公益诉权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就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一、诉权理论研究的时代转型

  
  研究环境公益诉权问题,不能不首先对诉讼法学上的诉权理论予以回顾和反思。在诉讼法理论上,诉权是解决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问题的一个命题。从历史上看,诉权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初期,并非所有争议都可以提交法院进行裁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诉”(actio)的可能性的案件才能提交裁判,即“有诉才有救济”(ubi ius, ibi remedium)。所谓“诉”(actio),在罗马法中原意是指某人诉诸官厅的活动,不论他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又指诉诸官厅的权利即诉权。[2]罗马法上的诉权观念,构成了后来各种诉权理论的思想渊源。19世纪以后大陆法系学者提出的“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具体诉权说”等学说莫不以罗马法上诉的观念为先导,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

  
  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在研究诉权基本理论问题时,无论是西方法学界还是中国法学界,其研究视角长期以来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偏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偏重于研究私益诉权,而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公益诉权的研究。其实,早在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时期就有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划分。罗马法学家把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诉讼相应地也分为私益诉讼(actiones publicae populares) 和公益诉讼(actiones privatae),“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3]但这种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二元并存的现象长期以来被忽视了,私益诉权长期以来几乎成为人们研究的唯一对象。其次,偏重于对诉权进行抽象的理论研究,而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对各种具体类型的诉权的研究。由于实体法大致分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领域,诉权也可相应地分为物权诉权、债权诉权、人身权诉权、知识产权诉权、环境诉权等具体类型,每种具体类型的诉权必然有其特别之处,但我们很少看到具体类型诉权的专题研究。因此,如何适应法律不断细化、诉讼日益复杂多样的时代发展趋势,转型诉权理论的研究思路已经成为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我们发现,对现代诉权理论研究的转型起重大推动作用的正是发端于美国的环境公益诉权理论,下面就结合两大法系的传统诉权观念和环境公益诉权诞生的历史背景对此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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