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依法治企的创新必须正确处理依法与保护的关系。提到依法保护,不少同志习惯的认为是铁路政法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铁路公、检、法不是铁路企业的一部分,他们首先是国家的专门司法机关,依法保护铁路安全、维护铁路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履行职责,必须依法平等保护所有市场主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因执法不公产生对法律公信力的亵渎。随着铁路司法系统管理体制的改革,铁路司法机关必将更加突出的体现司法机关的人民性,通过公正司法,提高铁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当然,保护铁路合法权益,确实也是铁路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但是,企业发展靠政法机关“保驾护航”不行,包打天下不行,偏袒倾斜不行,办人情案、关系案也不行,违法办案更不行。因此,最有效的保护就是企业的依法经营,依法办事,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同时,政法机关的服务与保护,要下决心打破旧传统和旧框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自觉性,以创新、发展的理念,开拓新局面,要在更广阔领域,更大的范围内,以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为维护铁路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化解企业法律难题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三、选准突破口、推进创新发展
由于我局地处西北,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法制意识不强,法治环境严峻,全局法制化建设的差距和不足明显。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依法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选准突破口,推进依法治企的创新与发展。我认为关键在四个方面:
(一)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法治理念。面对依法治路与创新发展的新课题,需要创新观念和思维,深刻理解依法与创新的内涵,理清依法基础上创新的思路,激发创新意识和潜能。做到创新理念科学,创新基础扎实,创新手段可行,创新目标现实。创新理念科学,就是坚信创新没有止境,我们要突破前人,后人也必然会突破我们。遵循社会前进的必然规律,敢于对原有的法规、规章和执法方式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创新基础扎实,就是突出创新发展与依法治企的紧密结合,创造性的运用法律于管理之中,把企业的全部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推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快速发展。创新方式可行,就是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创新依法决策机制,创新依法经营形式,创新依法保护方式,创新依法维权手段。创新目标现实,就是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最充分的发挥铁路司法资源的优势,尽可能的规避经营风险,最大程度的提高效率、增加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