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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受理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受理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李志涛


【摘要】程序法是实体法的载体,破产程序应该具有公开透明、多方参与、公权中立、期限科学等特征。破产受理程序是破产开始的标志,决定了破产的案件的实质进展。我国的破产申请审查采取形式、实质双审查标准,且采取非公开审查方式,法院无法在短期限内客观公平地完成破产受理工作。破产受理要从形式、实质双审查标准向单一形式审查标准转变,并单独设置实质审查程序。破产担保制度的构建也是破产受理程序立法的方向。
【关键词】破产;破产受理;实质审查;破产担保
【全文】
  
  破产受理程序是破产程序的始端,破产申请被裁定受理后,债务人的营业和权利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我国的破产受理程序设置,存在着期限短、不公开等不足,无法在实质意义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程序法理的角度对我国的破产受理程序进行拙议,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破产程序的法理分析

  
  法律按照其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破产法是一个兼具实体和程序的法律部门。破产法的价值在于公正和秩序,所谓公正一是指债权人平等地分分配债权,二是指保护债务人合法权利;所谓秩序在于一是指给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合法有序的退出机制,二是指防止“抢债”“卖债权”等现象的发生(其为诱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对于多当事人来说,其最关注实体权利,至于程序则是法院考虑的问题。实体公正的实现是建立在一个公正、透明、合理的程序之上的。破产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程序设置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因而破产程序更应该具有下几个特征:

  
  (一)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程序法的内在要求,是公平和正义的保障。破产程序是一种公平偿债的手段,案件牵涉到多方当事人的权利,要想实现公平、秩序的价值,必须把破产案件纳入到一个公开透明的程序中,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的参与权和公众的监督权落到实处[1],进而保证破产案件的合法有序的进行。

  
  (二)多方参与

  
  只有存在多方当事人,公平才有意义,也只有让多方当事人参与到案件中去,才能从实质上保障公平。破产案件牵涉到多方利益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要想保证实体权利的公平分配,就必须让多方当事人有权利参与到每一个破产程序中去。此外,债务人的资产状态,债权人最了解,也最有意愿去了解,因而破产法应该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多方参与的争讼程序,以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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