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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权、福利国家与现代行政法任务的变迁

  

  与政治权利相比,经济社会权利的优先保障构成了我国过去60年尤其是30年之间法制建设的一个主基调。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为我国宪政体制的脆弱性,它可能因无法承受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可能产出的冲击力。我以为,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是我们基于历史教训而产生的对政治稳定的强烈诉求,压倒了政治权利在民主宪政体制中的基本价值。基于这样的认识思路,我以为当下福利权的实现除了国家财政的因素外,可以说是没有任何重大的制度与观念上的障碍。在我国,“尽管宪法规范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但是,无论是何种规定,都对国家保障福利权益抑或生存权的义务做了强调。这是因为,此类权利本身就是一种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更需通过国家义务的履行而实现。”[25]如果这个命题得以成立,则需要国家改变原有的社会形象,以“服务者”而不是完全是“干预者”的身份介入与它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提供减少、消除生存与发展的危机。正如毛雷尔所说:“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或者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国家还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排除危险’仍然是国家的法定的和不可变更的任务,但该任务通过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供应、给付和补贴等任务而得到补充。” [26]


  

  当然在一个没有多少“服务政府”传统的国家中讨论福利权的保障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一个涉及从观念到制度变革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作者显然也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福利权’的实现一方面需要社会公正理念的支持,而另一方面需要在与保障经济自由中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因此,对于福利权的保障而言,将不仅是司法层面的,其相当程度上也依托于社会政策和制度层面的架构。”[27]所以,对于福利权的保障问题,我们既需要在观念层面上达成最大限度的某种共识,也需要在制度层面上不断地加以改进,期待人人可以共享事关生存与发展的福利权。


  

  五、结语


  

  作为当下政治话语的“以人为本”如何实现与福利国家中“福利权”之间的对接,的确是我们在读完《福利权研究》之后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之一。在这里,我们可能会遇到中西法律文化碰撞所发生的冲击力,此时以不排斥且也不照单全收西方国家的“人权”清单,可能不失为是一种最优的策略。所以,如何在这样的策略下实现观念恰当的转换,可能是我们首要的一项“未完成的任务”。而在操作层面上,作为人权的福利权之实现,依照其他国家的经验,它的确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以及司法程序的保障,但是,国家层面上宏观性的制度变革也并不是一个次要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我以为后者可能更具有决定性。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宪法具体化的现代行政法必须作出回应,并以积极的姿态将个人福利权的实现纳入现代行政法的体系之中,以达成个人福利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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